泉州台商投资区饮用水保护区内 7人弃置垃圾被捕

2019-05-17 08:26:00 来源: 泉州晚报

0浏览 评论0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李昭华)日前,记者从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了解到,7人因在饮用水保护区弃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目前,该案处在审查起诉阶段。

去年11月17日,台商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洛阳镇霞星村饮用水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被人弃置建筑渣土等固体废物,请环保部门介入调查。接报后,环保部门高度重视,当即由部门分管领导带领环境执法人员,联合测绘队伍、监测单位赶到现场进行查看。

该建筑垃圾弃置点位于台商区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经测算面积8237.2356平方米,总填方59054.4立方米,弃置区无任何防渗漏措施,严重影响水源保护区。经核对影像图,可认定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弃置,其间台商区行政执法局多次制止,但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持续倾倒,区环保部门认定为其有主观故意。

台商区环境与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涂书录表示,当事人弃置的土方59054.4立方米,如需恢复原状,根据台商区财政局评审中心挖方工程核算定额为每立方米19元,治理资金高于30万元。此外,台商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聘请司法鉴定所对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案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包括建筑渣土清理所需费用及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共需140.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台商区环保部门对该案进行立案,以当事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区公安分局。

[责任编辑:林春婷]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