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漳州即日起实施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2021-05-27 09:57:37 来源: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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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群众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交房后,往往还要等上一段时间才能办出不动产权证,少则等几个月、多则等几年,甚至个别楼拖了好几年也办不出不动产权证。这种情况今后在漳州将不再重现。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漳州即日起实施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即群众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交房时可同时领到不动产权证。

据了解,此次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商品房项目“交房(地)即交证”不动产登记便民利企工作。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及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收集办证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预审核,对四至清晰、权属无纠纷的,在开发企业取得“交地确认书”当天即可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地即交证”目标。

而针对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经营房地产项目用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增加推行“交房即交证”服务相关条款,合同中将明确:“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在取得宗地(项目)首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列入“交房即交证”服务范畴,同时承诺将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面积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后,可先行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审并录入系统,待完成项目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开发企业应在其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交房前,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提交完整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个人分户办证)材料,登记机构通过“预转现”系统设置完成正式受理及审核,第一时间进行登簿缮证,确保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未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委托由开发企业代办的购房人,则可在开发企业完成首次登记后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自行办理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这种便民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严格落实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中的主体责任,通过实行不动产登记主动提前服务,督促开发企业积极申请办理,确保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住权与产权同步,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开发企业的整体形象及信誉度,让开发建设—房屋销售—产权登记进入更好的良循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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