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事件怎么回事? 非诚勿扰或将改名
2016-01-06 11:29:37 来源: 深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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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令《非诚勿扰》案剧情逆转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非诚勿扰”商标注册通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在金阿欢获得“非诚勿扰”商标的这一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阿欢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了法庭,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在该案二审判决中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中院判决认为,金阿欢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取得“非诚勿扰”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简介为:“《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卫视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非诚勿扰》和合作伙伴珍爱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呢?二审判决认为,《非诚勿扰》节目由江苏电视台的江苏卫视负责筹划、播出、宣传等,被上诉人珍爱网公司参与了嘉宾招募,以及举办“非常有爱 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也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声称“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联合主办”。就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问题,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还签订有《合作协议书》。上述事实证明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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