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计生奖励覆盖城镇居民 年人均扶助不低于1200元
2014-07-28 08:01:43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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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晚报讯 (记者郭雅莹)福建省卫计委日前公布《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规定,从今年起,福建省开始建立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与现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结合,形成城乡统一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去年泉州市市级财政投入计生奖励扶助资金达109万元。根据《细则》,市级财政投入将进一步增加。目前,泉州市相关摸底工作已经开始,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到所在的社区、街道提出申请。
对象:符合4个条件可申请
根据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4个基本条件: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细则》中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按年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则按年均不低于24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以上财政负担80%(含中央补助资金),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申请:每年3月31日前提交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申请经过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后,还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并初审,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公布,于每年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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