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农村二女户有哪些优待政策 最高奖励1万元

2015-09-11 08:15:00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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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奖励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一)把奖励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地方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求经济责任。

第九条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农村二女户申请领取奖励金后的管理,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领取资格复查。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的,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隐瞒多生育、伪造假手术证明获取节育奖励的;

奖励对象有上述第(三)种情形的,除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外,还将有关情况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体系。

第十条 农村二女夫妇奖励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会同省卫计委适时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二女绝育手术对象指的是夫妻一方落实结扎手术的对象。有效绝育措施证明指的是经乡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手术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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