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古城危房翻建申请主体放宽 4类人均可提出申请

2016-06-09 09:29:55 来源: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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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都市报闽南版6月9日讯 即日起,泉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危房翻建申请主体不再只局限于房屋产权人,部分危房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的,其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等均可提出申请翻建。

泉州古城危房翻建申请主体放宽 4类人均可提出申请

昨日,海都记者从泉州古城保护发展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获悉,为更好地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5号),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工作,日前,泉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做好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中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凡是符合规定范围内的申请主体皆可申请翻建。同时,该文件还对适用条件、办理流程、提供材料清单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据统计,目前,泉州古城范围内危房面积约有十万平方米。在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过程中,泉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因房屋历史遗留问题,权属复杂、侨产多、确权难,部分危房无法以产权人为主体申请整治,导致审批困难,危房不能及时处置,影响公共利益与安全。

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将打破原先古城保护范围内危房翻建申请只能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的规定,申请主体范围扩大。需注意的是,申请主体虽有变化,但古城保护控规标准不变,一旦申请获批,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该标准翻建。

下一步,泉州古城保护发展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也将下发该文件至古城保护范围内各街道、社区,由街道、社区深入走访各家危房户进行宣传引导。

适用条件:

古城保护区范围内

房屋位于《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的实施意见》(泉政[2012]5号)适用范围内,出现危及居住人、相邻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等亟需处理的情形,且无法以现有产权人名义申请整治的。

据悉,泉政[2012]5号文中,古城保护区主要指鲤城区东门环城河、温陵路(不含北段)、乌岸头以西,泉州大桥、防洪堤以北,破腹沟以东,城西环路、城北环路以南的规划区域,总面积约6.41平方公里。其中核心保护区,指的是“三片一线”(开元寺保护片、中心区保护片、城南保护片、中山路)的实体部分,面积为1.84平方公里。

申请主体:

4类人可作申请主体

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产权人(共有权人)、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私有危房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均可以作为房屋整治申请主体。

无上述合格申请主体的,由鲤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作为申请主体。

办理流程

符合上述申请主体范围内的申请人,要向规划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整治申请。鲤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所在地街道、社区或公证机关等对房屋现状现场取证、实测实绘,进行证据保全;规划部门根据房屋所属保护类型审批整治方案。整治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办理建设方案批准手续。相关审批手续不作为产权办理的依据,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化。整治后所有的资料统一存放至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专柜专档管理。

因故无法以产权人名义申请危房整治需提供八项材料清单,具体如下:

1.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属于危房的鉴定结论。

2.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任何产权人(共有产权人)应当提供其无法取得其他共有产权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整治的原因说明。

3.原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证明)及其无法办理继承手续的原因说明和无法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对房屋进行整治的原因说明。

4.房屋的使用人、委托管理人(或其继承人)应当提供其合法使用该房屋的书面证明或者原产权人授权委托的证明材料(委托管理人的继承人还应提供其与委托管理人的关系证明)。

5.鲤城区人民政府指定代为申请房屋整治的证明材料。

6.已进行房产评估、证据保全的书面材料,且已在泉州市级报纸登报公告10天以上,涉及华侨权属的还应已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登报公告10天以上;同时,在房屋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7.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说明、信息、资料为真实有效,日后若发生权属纠纷,愿意承担因申请整治而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

8.申请人出具书面文件,申明其对房屋申请保护整治不作为产权办理的依据,对房屋申请整治后,不改变该房产的权属、房屋各产权人的产权份额。(海都记者 柳小玲)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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