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城市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管理有新规 缺公益难过关
2016-07-14 08:43:13 来源: 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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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出台,这意味着我市住宅小区的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同时也将得到有关部门更为有效的监管。
幼儿园列入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
所谓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是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养老助残、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具体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幼儿园。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还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区用房,包含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社区办公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另一类是居民活动用房,包含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活动组织室、多功能活动室。
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的接收单位是哪些?《暂行规定》明确,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医疗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接收单位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幼儿园的接收单位则为所辖地区教育主管部门。
已建成小区可用多方式解决
《暂行规定》指出,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的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其建设内容中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情况(指独立用地的情形)等,以及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接收的事项,都要在出让土地和批准划拨用地文件上一一标明。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没有社区管理、幼儿园等公益性配套用房,如果未曾建设或不满足需要的,该如何解决?《暂行规定》明确,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区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未按要求建设的不予规划验收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原则上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地方,并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住宅小区的方案评审、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可以邀请相关接收单位和住宅小区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参加,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一律不予以规划验收。
除此,今后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使用功能或不及时移交的,将会被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暂行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其他各县(市、区)的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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