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自贸区51项法规 厦门外商将有投资新机遇

2016-07-22 20:14:22 来源: 厦门日报

0浏览 评论0

国务院日前发文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这一文件的发布突破了哪些制度藩篱,厦门自贸片区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获哪些利好,对厦门市重点培育打造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带来哪些机遇?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独家解读外商投资新机遇,让投资者便捷地找到自贸试验区新增外商投资机会。

按照《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简称《目录》),一共调整了51项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内容: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内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改为外商投资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二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部分内容,明确四大自贸试验区内涉及航空、海运、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开放内容。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继2015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以来,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厘清在现有法律条文中对外商投资的相关限制,接轨国际惯例,缩小限制范围,开放度进一步提升。

外商投资新机遇一览

能源类

涉及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生物液体燃料生产等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

交通类

涉及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综合水利枢纽、船舶管理与运输等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在负面清单中要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食品类

涉及食用油脂加工、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等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大米、面粉、原糖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的限制;暂时停止实施对外商从事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的限制。

文化类

涉及演艺经纪、印刷、娱乐场所经营等

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

允许设立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由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提供服务,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旅游类

涉及出境游等

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工业类

涉及钢铁制造、摩托车生产等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摩托车生产,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对外商的资质要求,允许设立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解读】

简政放权:

审批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在外商投资备案制方面,调整的范围包括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主要内容是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如今直接将权限下放至四个自贸试验区,改为备案管理,让更多资本更顺畅地走进自贸试验区。

产业更活:

涉及航空、海运等

厦门重点培育产业

《目录》还涉及航空维修、海运、汽车等多个厦门市重点培育产业,对一些原来在负面清单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限制措施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在航空领域,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这将对厦门市正在着力打造的“全球一站式航空维修基地”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航运方面,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这将对厦门市推进厦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带来重大利好。

服务业更开放:

允许外商设立

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此外,在服务业方面的不少调整也让很多人浮想联翩。例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规定,调整为“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本省市提供服务”。

旅游业方面开放,也给落户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福建省首家台资合资旅行社——雄狮国际旅行社打开了新局面。据介绍,以前根据规定,雄狮只能经营福建居民的赴台旅游业务,如今根据新政策,“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台湾地区除外)。”

(记者 崔昊)

[责任编辑:黄如萍]

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