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次发布典型行政案件 为案件审理提供指导

2016-07-26 09:21:55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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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福建法院典型行政案例,以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福建全省法院今年上半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094件,同比上升36.64%。

此次发布的9个典型案例覆盖范围较广,既有行政诉讼案件,也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其中要求行政机关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障行政协议顺利履行等新类型行政案件成为亮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瑞春介绍说,通过对行政管理各个领域的各类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体现出福建法院行政审判在保护权利、监督行政、化解争议所发挥的重要积极作用。

行政协议不履行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协议在行政管理领域越来越多地得到应用。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案件也因此成为新类型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协议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催告程序督促相对人履行行政协议,相对人未提出异议的,双方权利义务已具有确定性,行政协议已转化成为执行依据,相对人仍不履行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协议。

福建省清流长灌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灌煤矿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于2007年3月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签订《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合同约定采矿权出让价款527.18万元,分六期支付。履行期限届满,长灌煤矿公司未支付第六期采矿权出让价款。

2015年8月31日,省国土厅向长灌煤矿公司发出催告书,长灌煤矿公司对所欠矿权出让价款无异议并要求给予延期缴纳。同年12月4日,省国土厅向清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采矿权出让合同》。在审查期间,清流县人民法院向长灌煤矿公司调查,长灌煤矿公司对所欠采矿权出让价款84.18万元和催告书无异议并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长灌煤矿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与省国土厅签订的《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均合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长灌煤矿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在省国土厅发出履行行政协议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省国土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省国土厅和长灌煤矿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签订的《福建省采矿出让合同》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作出后,双方对裁定结果均予以认可,裁定已生效。

告知书答复违法 法院责令行政机关重新答复

2014年8月28日,市民潘某民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厦门国土房产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厦门市莲前西路农科所职工宿舍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厦门国土房产局向潘某民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答复其可以从其持有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与厦门市农业科学研究与推广中心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

潘某民收到该告知书后不服,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厅复议后维持上述告知书。潘某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厦门国土房产局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答复。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国土房产局作出撤销上述告知书的决定,并邮寄送达潘某民。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潘某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系安置补偿方案,厦门国土房产局却答复其可以从其持有征地补偿协议中获取其所需信息。从文义理解,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应系两个不同概念的文本信息,而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存在,安置补偿方案与征地补偿协议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均未予说明,故厦门国土房产局的答复并未准确回应潘某民的申请,依法应予撤销。

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厦门国土房产局已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答复,因此,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仍应依法确认其作出的答复违法。故一审判决确认厦门国土房产局作出的告知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判后,厦门国土房产局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仅有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且提供的信息应当符合申请人的要求,概言之,行政机关不仅应当公开,而且应当准确公开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公安超期办案 法院撤销违法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因此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也是行政诉讼的重要任务。

2014年8月20日13时许,村民陈某溪与王某峰因本村修建公路占用王某峰堂叔父墓地一事发生口角,两人互相抓扯衣领扭打,致使王某清一部手机遗失。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于当天立案受理。经鉴定,王某清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遗失的手机价值1040元。

2014年9月21日,安溪县公安局对“陈某凯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而该案的起因即为陈某溪与王某清之间的纠纷。安溪县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的规定,将本案与陈某凯涉嫌寻衅滋事案并案处理。又因陈某溪是安溪县人大代表,2015年1月15日,安溪县公安局向安溪县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陈某溪予以行政拘留,并于4月5日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决定。

4月28日,安溪县公安局向陈某溪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陈某溪于当日提出申辩,之后,安溪县公安局于5月8日对陈某溪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陈某溪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但陈某凯案并不属于陈某溪涉嫌殴打他人案的继续状态,两案发生时间间隔近一个月,起因不同,参与人员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无法认定本案中陈某溪殴打王某清的行为与2014年9月21日陈某凯案中陈某溪的行为具有连续性,安溪县公安局主张两案并案审理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本案扣除鉴定时间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对陈某溪行政拘留许可等时间后,安溪县公安局仍超出办案期限作出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故判决确认其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见习记者王莹)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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