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互联网金融整治启动 重点排查P2P股权第三方支付等

2016-08-16 10:50:34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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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 开展业务应与资质相符

《方案》指出,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集团应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第三方支付 不能靠“吃利差”为生

在第三方支付业务方面,《方案》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方案》强调,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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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管的趋严

随着监管路径逐渐明朗、行业自律不断加强,一直饱受社会诟病的P2P网贷行业,今年以来出现了良性发展迹象,行业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

市场正在回归理性

据网贷之家数据,今年前7月P2P行业累计成交量达10252.58亿元,是去年同期的2.68倍;截至7月底,P2P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增至6567.58亿元,是去年同期的2.94倍。数据还显示,截至7月底,网贷投资人数升至348.19万人,环比上升2.93%;借款人数达到115.39万人,环比上升2.65%。

网贷收益率也日益回归理性。从统计数据看,综合收益率从1月份的12.18%逐月下降至7月份的10.25%。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一年来,行业综合收益率一路下行,是政策调控效果的体现,意味着网贷市场正在回归理性。业内专家认为,P2P网贷行业正呈现出稳健发展的势头。

近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银行业应大力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监管层鼓励银行业探索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平台。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银行业要针对细分客户群和业务场景,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最终形成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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