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政府负责索赔 晋江惠安永春率先试点

2017-07-12 09:24:02 来源: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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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都市报7月12日讯(记者徐锡思)“损坏公物要赔偿”这一耳熟能详的概念,将用于保护生态环境: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买单,地方政府将主动出击,向污染破坏的企业、个人索赔,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今年率先试点,明年全市试行。

记者了解到,经泉州市委、市政府同意,《泉州市关于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执行,成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的试点利器。

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具体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要按《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方案》要求,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以及人员转移安置等合理费用;索赔对象包括直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直接责任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和未尽到相应义务的其他人员,以及经有关机关认定的其他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人员。

谁来索赔?《方案》明确,2017年探索期间,晋江市、惠安县、永春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2018年起,按照国家及省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政府所属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具体工作。

晋江惠安永春试点

赔偿磋商邀公众参与

海都记者了解到,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在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后,鼓励有关地方政府主动与损害责任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应当依法及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磋商或生效裁判要求,损害责任人要组织开展修复,有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经确认,损害责任人无能力修复的,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工作。损害责任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泉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泉州实际选择在沿海(晋江)、山区(永春)和介于山区沿海之间(惠安)试点,又兼顾了区域、流域、行业环境特征,晋江融合了多种行业污染防治特点,永春突出了山区和上游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惠安突出了石化行业风险防控特点,较好地涵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试点领域。

海都记者了解到,《方案》还就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进行强调,要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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