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共犯!泉州男子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驾驶被判刑

2018-04-28 17:07:51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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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首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昨宣判

昨日,“苟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苟某因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驾驶,被判处罚金3000元,拘役40天缓刑3个月。据悉,这是福建省高速公路上首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10多天前,同案中醉酒驾驶的严某已被判刑。 (记者林志安 通讯员刘闽华 成二煌 文/图)

苟某因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驾驶被判刑

苟某因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驾驶被判刑

记者了解到,今年2月19日,严某(已因危险驾驶罪被处罚)与苟某一同在严某朋友小蔡晋江青阳家中吃饭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严某想回尤溪老家就向苟某借用小车,苟某遂将车钥匙交给严某,两人从小蔡家中出发,由严某负责驾驶车辆,苟某则手持手机导航。

车子从石狮上高速,在泉州南高速入口处因碰撞指示牌被高速交警查获。经查,驾驶人严某身上有浓浓的酒味,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严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87.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4月11日,严某因危险驾驶罪被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0天,并处罚金6000元的刑事处罚。苟某于昨日因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获刑,成为福建省高速公路上首例因将车交给醉酒的人驾驶而被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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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呢?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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