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试行 泉州大件垃圾可定点投放也可网约回收
泉州中心市区大件垃圾(家具类)管理规定今起试行
泉州网7月7日讯 (记者林福龙)住宅小区大件垃圾,可投放到指定位置,也可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各区应当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至少设置一个大件垃圾集散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件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昨天记者从市垃圾分类办获悉,泉州中心市区大件垃圾(家具类)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今起实施。
【适用范围】
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大件垃圾(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柜、书柜等)。废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及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区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建成区、泉州开发区)的大件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其中,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将在泉秀垃圾中转站、东梅中转站和301中转站各设置1个大件垃圾临时投放点,供未建投放点的住宅小区临时投放(临时期限到2019年7月1日);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大件垃圾回收管理工作。
【处理方式】
住宅小区等生活区域居民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投放大件垃圾:将大件垃圾投放至大件垃圾投放点;将大件垃圾运送至集散点、处理设施进行投放;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由大件垃圾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集中统筹设置。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辖区内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大件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并积极推进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推动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提高大件垃圾收集效率和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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