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毁约擅自出卖小汽车 法院支持女方讨回卖车款
下雨天前妻未开车来帮忙接女儿,生气的前夫张某贵开走归前妻所有的小车卖掉,两人因此闹上法庭。经法院调解,两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张某贵今年34岁,2007年7月经朋友介绍与小他4岁的陈某丽相识。两人于当年年底在德化领证结婚,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
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17年9月,张某贵和陈某丽达成离婚协议和平分手,约定两个女儿一人抚养一个,登记于张某贵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长安牌小车归陈某丽所有,婚姻期间所有的债务由张某贵承担。
离婚后,张某贵依约将小车交给陈某丽使用。因该辆车还在按揭贷款,所以无法过户到陈某丽名下,这样相安无事过了一年。然而,今年8月的一个夜里,张某贵却将小车开走。几经催讨,陈某丽得知,小车已经转卖给小张。
气愤之下,陈某丽于9月11日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同时判令张某贵将小车予以交还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李平接到该起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后,觉得十分蹊跷,从多次接触来看,张某贵性格中规中矩,涉案小车已经平稳移交一年多,他为什么会突然将其卖掉呢?
经过多次深入谈心,张某贵终于道出了原委。原来,小车给了前妻后,张某贵每日骑着电动车出行。今年8月一天傍晚,突然下了一场大雨,他打电话给陈某丽想让她帮忙接还在学校的小女儿回家。但是陈某丽一直没接电话,过后也不曾回复,那天他便淋着大雨去接小女儿。回到家后越想越生气,当天夜里,他跑到前妻家楼下把小车开走。
陈某丽知道原因后,轻轻叹了一口气,表示同意调解。近日,经法院调解,两人达成协议,张某贵支付3万元给陈某丽,陈某丽不再就小车向张某贵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介绍,《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起案件中,张某贵和陈某丽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张某贵擅自出卖小车于法于理都是不可取的。但是,该协议对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小张没有效力,小车登记于张某贵名下,其有理由相信该辆小车属于张某贵所有并完成交易。因此,法院仅支持陈某丽讨回卖车款而非小车本身。(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徐晓璐 赖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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