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给情人十几万被前妻起诉 法院:应如数返还财物

2018-11-14 19:58:00 来源: 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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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出轨其他女性,还背着妻子给对方转钱和赠送财物共15万余元。两人离婚后,女方发现了前夫这一系列行为,认为这笔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将前夫的情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这笔财物。

男子婚内给情人十几万被前妻起诉

男子婚内给情人十几万被前妻起诉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男子彭某赠送给情人何某财物的目的是为了维系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赠与行为无效,同时彭某的行为侵害了夫妻财产共有权,依法判决何某如数返还。

■王国木宋明刚记者赵利宾

婚内出轨>>>

男子婚内给情人转了十几万

王某和彭某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后因彭某婚内出轨,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于2017年12月21日协议离婚。

离婚后没几天,王某发现了前夫彭某的一个大秘密:彭某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14次给何某转钱,另外还为其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0余元的iphoneX手机,所转款和赠送财物价值共15万余元。对于这些钱物的去向,彭某在离婚时并未进行说明和处理。

王某认为,彭某给何某转款和赠送财物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彭某在未经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无偿转给情人何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当退还。为此,王某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何某,希望其退还上述财物,但何某始终置之不理。索要无果后,王某将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全部受赠财物。

法庭争辩>>>

受赠财物是善意取得,不应退还

庭审中,对于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何某辩称,根据案件事实,她接受彭某财物,双方建立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发生后,赠与人因法定事由可以撤销赠与,但王某不是赠与人,不具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其次,她获取受赠财物是善意的,取得基础是基于赠与人的信任。她和彭某于2016年通过网络相识,此后双方一直保持朋友关系,对彭某已婚的事实毫不知情,双方在生活中也甚少联系和见面,更未主动向彭某索取过任何财物。在获得赠与财产时是基于对彭某的信任而取得,没有实施侵害王某财产的行为。

第三,彭某向其转款的数额并不属于大额财产,单独支付最大金额为2万元,其次彭某并未处分夫妻共有的大额财物,如不动产、车辆等,因此彭某对转账数额具有处理权,其受赠财物合法。

此外,其与彭某之间并非被王某诉称的婚外恋关系,二人没有恋爱、同居等行为,彭某一直向其表示自己未婚,并且二人在生活中极少见面,客观上二者始终保持朋友关系,并不构成婚外情,二人的交流、交往行为并非应受社会道德观念谴责的行为,因而并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庭审中,彭某对赠与何某钱物共15万余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并证实赠与行为发生时,何某知晓其已婚。

法院判决>>>

侵害夫妻财产共有权,应如数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本案中彭某和何某通过网络认识后,经常用微信沟通交流,而双方均有各自的家庭,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交流已经超越了作为普通朋友的用语,并伴有暧昧与露骨的语言。

同时彭某在向何某微信转账和发红包时,在2月14日、5月20日等日期转账的钱数伴有一定的特殊含义,如13145.21元、520元、20520元,同时彭某也认可其与何某保持情人关系并相互联系和见面,彭某和何某的行为已经超越了普通男女关系,违背了基本的道德理念,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彭某赠与财产的目的是维系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彭某向何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在婚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彭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何某,事后也未取得王某的追认,侵害了王某夫妻财产共有权,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综上,何某应当对受赠财产予以返还,由于购买的手机等已经转化为何某私人用品无法返还,应当以购买时的价钱返还。遂依法判决被告何某限期返还原告王某现金15万余元。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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