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岂能说破坏就破坏!

2018-11-30 22:26:20 来源: 泉州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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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省道215线达埔镇新琼村路段一处浆砌挡土墙遭人为非法破坏,且未经许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一个。

日前,永春分局产权所接路网中心96330指令,路政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调查取证。

经走访调查,系当地村民因新修建的房屋受该段挡土墙遮挡,便自行联系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擅自拆除,并增设一个平面交叉道口用于日常出入。

执法人员从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危及公路安全畅通方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正教育,并下达《公路路政管理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赔偿损失。随后,及时将该违法行为告知县交通执法大队,以便其组织执法人员进一步查处。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广大群众切莫为了一己私利,违法破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轻者需承担民事责任,重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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