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籍全国政协委员施维雄: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2019-03-09 10:34:45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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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3月9日讯 (记者吴丽娇 通讯员吕斯达)住房公积金和百姓息息相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泉籍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怡高集团总裁施维雄提出,这项制度应与时俱进,应该进一步完善。

在施维雄看来,实行很长一段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不少好处,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值得继续推进。“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应正视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完善。”

所谓“不合理”“不完善”,指的是由于历史发展因素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引发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在一些地区,其住房公积金中心成立的时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生效落实的几年之后,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起点可以追溯到1999年4月,所以只要补缴,大部分的民营企业需要从1999年4月起开始计算补缴,即使按照最低的缴存比例5%计算也是一笔庞大的支出,一旦发生集体性追缴事件,大部分民营企业将面临危机。

在提交给大会的提案中,施维雄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个大型鞋厂为例。这家企业需要为超10万名员工补缴公积金,从1999年4月至2019年,补缴20年的公积金,按上一年度的平均月收入作为基数,5%作为比例,总计补缴款项高达15亿元。

施维雄认为,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瓶颈。他建议,一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牵头,尽快组织开展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提请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是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追缴问题,在补缴基数及比例方面,建议通过制定法规或规章的方式,明确允许企业、工会及职工代表,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补缴基数及缴存比例,且不受目前5%缴存比例下限的约束。三是建议参照《民法总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权为三年,以解决当前存在的历史包袱,剔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以合理保障企业、劳动者的权益。四是修改住房公积金强制性缴存的覆盖范围,建立强制与自愿并存的灵活缴存机制,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强制性缴存机制。而对民营企业等其他单位,确立劳资双方自愿参与原则,制定明确规定或指导性意见,明确企业可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以协商方式,决定是否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五是尽快填补法律法规空白,设置合理科学的补缴方式,严格规定在补缴程序中,劳资双方均须履行补缴义务,确立劳动者在企业补缴后,拒绝补缴的处理方式。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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