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职业打假的是与非 一年网上投诉2.8万余起

2019-03-14 08:22:08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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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3月14日讯(记者 黄墩良 文/图)一年网上投诉2.8万余起,九成疑似职业打假,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泉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透露了这组数据。

从以前的线下写信、电话投诉到网上疯狂投诉,投诉人游离在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之间,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他们,有的被称呼为“英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向不良商家讨公道;有的被称为“刁民”——利用商品的一点小瑕疵,向商家、厂家狮子大开口,索要3倍、10倍,甚至更多赔偿。他们疯狂地投诉,占用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线有限的执法资源;他们不停地起诉,也挤占了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如何规范职业打假?有专家建议,应该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集中规范,并从法院审理层面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合理抑制。

投诉信装满了管理部门的柜子

投诉信装满了管理部门的柜子

数据说话

一年网上投诉2.8万余起 九成疑似职业打假

2018年,泉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接到2.8万多起网上投诉,数量再创新高。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有九成疑似职业打假。

“这些投诉人来自全国各地,有的一年投诉了上百起,七八十起的更是不少见。”该负责人分析,现在网购越来越方便,电商也越来越多,投诉人通过网购,然后保留购买证据、截图等,就可以通过网上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当然,线下的写信投诉也不少,有的人一下子邮寄了一大包裹的投诉信,共有七八十封,投诉的内容五花八门。

“对于举报的,我们不管立案与否,都会给予书面答复。”该负责人表示,如果答复不满意,对方会进一步投诉,这次投诉的对象不是商家了,而是他们,对方会以“不作为”将他们投诉到纪委、省市长信箱、效能办等。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一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被这些职业打假者投诉后,根据规定,要写反馈材料,占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常常疲于应对,“职业打假对有限的一线执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现身说法

锁定食品打假 告赢多家超市

在泉州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眼里,阿盛(化名)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打了不少官司,投诉了不少商家,在泉州打假圈已小有名气。

“我是打假者没错,但说到以此为生,还是不大恰当,我打假,并没赚到什么钱。”在一间昏暗的办公室里,阿盛开始介绍他的打假经历。

这款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麦片,是阿盛打的第一次官司,法院判决商家赔偿10倍货款。

这款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麦片,是阿盛打的第一次官司,法院判决商家赔偿10倍货款。

打假:首个官司赢了 获赔10倍价款

“这是我打的第一场官司,而且赢了。”打开电脑,阿盛鼠标一点,跳出一个文件夹。文件夹里保存着打假的起诉状、照片,每次的判决书他也扫描储存起来。

说起打假的缘起,他回忆,那是在2015年,一位朋友在闲聊中告诉他,有一个人因为食用油外包装标识等问题,将超市起诉到法院,并且获得了很多倍的赔偿。

“这也能得到赔偿?”阿盛暗暗称奇,于是上网查看了详细报道,事实正如朋友所说的。“食用油关系到生命安全,这种打假是做好事。”阿盛认为。此后一段时间,他关注的打假新闻越来越多,并详细查询了相关法律。

2016年,阿盛开始第一次打假。当年,他网购了1150元的进口麦片,但麦片的包装尽是日文,而无中文标识。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这样显然是违法的。因此,阿盛作为原告,将店家起诉到泉州某基层法院,要求10倍赔偿。

被告的店家在浙江,开庭时,其既无出庭应诉亦无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一审认为,店家销售的麦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判决店家必须退还阿盛1150元购物款,并同时赔偿阿盛10倍价款11500元。店家这下才着急,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句实话,当时对能否最终赢得官司,我心里还是没底的。”在焦急的等待中,阿盛等来了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的消息。

变化:告过本地商超 转战外地店家

首次打假就赢了,这给了阿盛莫大的信心,他将这份判决书扫描保存到电脑。他认为,这次之所以能赢,主要是我国越来越注重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从那时候起,阿盛就将目光主要锁定在食品打假上。

2016年10月18日,他一口气在泉州某超市购买了44瓶某品牌的橄榄葵花调和油(5L),花费2283.6元。“油的外包装上用文字、图像等元素重点突出了橄榄油,但却没标出实际含量多少,这就不对了。”阿盛认为,橄榄油在市场上的价格高于葵花籽油,“你没有标明橄榄油含量多少,就会误导消费者。”于是他将该超市起诉到法院,也最终获得10倍赔偿22836元。

记者了解到,泉州几家大型商超都被阿盛起诉过,诉讼的对象均是食品。

当然,他的“战场”并非只是泉州的商超,后来,他将“战火”延伸到网购。“火热的网

购,催生了不少商家,有的店家挂羊头卖狗肉。”阿盛说,他发现某一款食品贴着别人的标签,因此网购了一些后向店家索赔,但店家刚开始不理他。他搜集了好多证据,还投诉到主管部门,商家这才认怂,赔了一些钱。

阿盛后来基本上再也不找本地商超或者厂家的茬了,他说,按照法律规定,即便买的东西是外地的,也可以在本地法院起诉,“我在货物交付地的法院起诉,法律上是支持的,诉讼起来也方便,省得跑来跑去。”

对于自己打了多少场官司,在市场管理部门调解下达成了多少次调解,阿盛讳莫如深,只说是“个位数”。

说法:不是职业打假 是在净化市场

经常投诉、打官司,少不了要具备一些法律知识,很多人好奇,阿盛莫非是法学毕业的。他却告诉记者,他是工科的,大学学的专业跟电有关,毕业后也从事了好长一段时间跟电有关的工作。

在阿盛的电脑里,除了他诉讼的材料及判决书,还有大量国内的审判案例、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甚至2016年一道关于食品官司的司法考试题目,也被他保存起来。“我也买书读书,关键的法条,我都反复看。”阿盛说,这样做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第一次打官司,我准备了很久,特别是如何向法院提供证据,我都是参照别人的资料。”

“说我是打假者,我不否认,商家有问题,我才去打假,我是光明正大的。”阿盛说,商家没问题,就不用怕打假,“我是在做净化市场的工作。”即便如此,阿盛在同意记者报道的同时,也不忘交代说:“还是给我化名吧,我身边的朋友知道我打假的并不多。”

但阿盛并不认同他是职业打假人,“我并非以打假为生,也不干敲诈商家的事情。”

记者还了解到,阿盛的哥哥也曾经以超市买的东西有瑕疵为由起诉索赔10倍的价款,但输了官司。

“我跟泉州其他打假人一个都不认识,也没有雇人,都是单打独斗。”阿盛说,曾经有人想找他合作,被他一口拒绝了,“能做就做,不能做就算了。”

他说,他时常关注叶光的网站,了解叶光的打假经历和网站刊登的案例。据悉,叶光有“打假卫士”的称号,在打假圈影响很大。“他们网站也转载过我打假的报道。”阿盛有些自豪。

阿盛认为,只要商家越来越规范,他们就很难再打假。

商家看法

职业打假牟利 违反诚信原则

在商家眼里,阿盛的行为就是职业打假,商家、厂家对此很有看法。

“恶意投诉、打假让我苦不堪言。”泉州某服装企业老板阿进(化名)告诉记者,“投诉的原因仅仅是对衣服标签上关于羊毛含量标注有争议。”

阿进经营一家大型服装企业,他称遭遇了恶意打假。外地一名购物者阿兆(化名)一下子购买了很多件衣服,然后以羊毛含量不对,要求其赔偿10倍价款,并且是私了。对于这种无理要求,阿进并不理会,对方就直接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后,认为阿兆的投诉站不住脚,不予处理。阿兆并不死心,又起诉到法院,仍要求阿进赔偿10倍价款,但他最终还是输了官司。

“我们虽然最后赢了,但花了很多的精力和时间去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去法院应诉。”阿进认为,对这种职业打假,应予以打击。

在成为被告后,泉州某超市认为,这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行为,其真实动机就是为了牟取私利,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各方建议

严厉打击恶意打假 商家也得规范经营

“在一起职业打假的官司中,我依法判决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败诉,他很不高兴,当场威胁说要起诉100起案件,让我忙个不停。”某基层法官告诉记者他的亲身经历。

记者了解到,泉州人阿南(化名)也打了很多官司,涉及麦片、柚子茶,甚至以所购买的“内裤功能与商家宣传不符”为由起诉商家。

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职业打假”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或者行政部门给予的正式称呼,但现实中确实有这样的人。

法院相关人士介绍,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当时被视为“知假买假”受到了保护。然而,随着职业打假出现的负面消息越来越多,各界期待对职业打假有所限制。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一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这一转变,也体现在日后的判决书上。记者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不少职业打假都败诉了。即便是在食品领域,也有不少败诉的案例,如在一起食用油未标示橄榄油含量的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未对食品的质量安全造成影响,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驳回打假者的诉讼请求。另有判决认为,“原告真实动机是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其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京耕建议,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对职业打假人进行集中规范,并从法院审理层面对职业打假人进行合理抑制;修改食品药品相关法规,维护立法初衷;完善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给那些以“索赔敲诈”为目标的职业打假人以可乘之机,也给企业食品安全提供更便捷、科学的标准保障。

对职业打假,泉州市政协委员林栋梁认为,企业、商家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对营销宣传、产品品质的合规性审查,规范合法经营行为,不给打假人钻空子的余地。他建议,司法部门要严惩敲诈勒索、恶意诉讼等恶意打假行为。若职业打假人实施了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商家应当搜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泉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商家打铁还要自身硬,在内部管理、产品质量上做得更好,就不怕职业打假了。对那些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人,企业、商家应当保留证据,及时向警方报案。

法律分析

牟利性打假行为 有可能触犯刑法

福建建达(泉州)律师所陈适平律师说,职业打假并非法律术语,而是一种民事行为,指由于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横行,普通民众无法识别,一些人通过自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到净化作用。客观来说,职业打假与职业打假人是商业文明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一种畸形产物,特别是知假买假、以打假牟利的行为,显然是以一种不诚信反制另一种不诚信,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那么,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之间的距离有多远?它们之间如何区别呢?根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判断一个知假买假、以打假牟利的职业打假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是看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包含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超额索赔的财物是否合法两层意思;二看其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如果二者具备,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前些年,社会与司法都对职业打假与职业打假人比较宽容,甚至欢迎。但是,随着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的表态,以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会受到进一步的限制,职业打假行为触犯刑法的可能性会增加。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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