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锤、扫把、玩具……从天而降 泉州宝秀小区业主忧心忡忡

2019-03-27 08:00:43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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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25栋楼上住户注意安全,高空抛物何等危险,是否要让物业调取监控看看哪家?”昨日中午,东海街道宝山社区宝秀小区业主群里有业主吐槽,并附有图片。图片中,地板上有一把红色手电筒。21日,该小区的王女士也反映,经常有人从楼上往下扔东西,而且不止一次,扔过锤子、扫把、玩具,有砸到过人也砸到过车,走在小区里,总是让人提心吊胆。对此,律师提醒,被高空抛物砸伤或者带来财产损毁,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责。 □泉州晚报记者 吴志明 实习生 吴巧珊 文/图

惊魂 高空抛物频发 锤子砸坏车窗

王女士住在宝秀小区23栋。21日下午3点多,她经过23栋楼下时,险些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物品砸到。她仔细一看,掉在身旁地上的是一根铝塑管,有1米多长,几斤重,上面还有一些金属配件。

王女士说,小区业主群里,经常有人吐槽高空抛物乱象。他们23栋这种现象尤其严重,砸下来的多是生活垃圾、食物、吃剩的骨头、玩具、扫把……厨余垃圾丢下来经常汤汁溅洒一地。

“扔下来的东西经常砸到人,有一次掉下来一把锤子砸坏了朋友的车窗,大家报了警也反映给了物业,最后也是不了了之。”王女士无奈地说。

宝秀小区其他业主在业主群里反映称,还有人直接将开水从楼上泼下来,甚至还有小孩直接在阳台尿尿,楼下经过的业主身上都被尿湿了。

东西往窗外随手一扔,往往是图方便。殊不知,即使小如鸡蛋,从高处落下砸中人,也足以致命。记者了解到,根据科学测算,一枚重30克的蛋从4楼抛下,会让人红肿起包;从18楼抛下,能砸破行人的头骨;而从30楼抛下,则会使人当场死亡。即便是面对钢皮铁骨的汽车,一个很小物体从高空抛下来也会造成严重破坏。

物业 多举措应对 效果不理想

“高空抛物确实是令人头痛的问题,我们接到投诉后都有一层楼一层楼去摸排,并让小区保安上门告诫业主不能随便往下丢东西,平时还通过在小区内张贴告示等方式劝诫业主,但是效果不理想。”说起高空抛物,宝秀小区物业负责人黄先生很无奈,小区也安装了监控,但因为角度问题,效果不是很理想。

他介绍,21日下午接到投诉后,便到23栋进行逐层排查,最后发现是五楼一住户隐形防盗网配件松动,当天风比较大,被吹落了下来。

市民叶先生认为,现在市区不少小区都安装了监控设备,但摄像头都是从高处向下俯视地面,主要是用于防盗和监督地面破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如果有几个摄像头能“抬头”往上瞅一瞅,在不侵犯居民家庭隐私的前提下,“照看”好居民楼的外立面,相信可以揪出不少高空抛物的真凶。同时,对入户行窃的盗贼来说,也有一定的威慑力。

法律工作者周先生则表示,高空抛物事件频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杜绝高空抛物现象,加强监管,同时加大物业的安全服务力度。

律师 找不到肇事者 邻里要“连坐”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表示,一般高空抛物造成的后果大多数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物品是谁的,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知道具体是谁家的,那么靠近物品掉下来这一方向的整个建筑物的业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侵权行为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构成犯罪,届时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得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希望市民能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的陋习。

相关案例

2001年9月27日晨,原告蒋某路过重庆市渝中区文华大厦B座时,被从楼上坠落的塑料花盆砸中,住院近4个月,花费7万余元。后经诊断,蒋某属七级伤残。事后勘察取证,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蒋某遂将文华大厦B座的57家住户列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57家住户中,除了7家能证明自己因安装了防护网等原因排除嫌疑外,另外50家住户不能排除花盆从自家坠落的可能性。一审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他们分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2700多元。

他山之石

日本高空抛物现象不少。日本在狠抓教育和加大法律惩戒力度的同时,从技术层面做好防范工作。如2009年修订的《横滨市建筑环境设计制度》第六条规定,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需要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嫌疑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没有做到的建筑设计将不能通过最终的安全审批。安装防护网成本低、易操作、见效快,不乏借鉴价值。

对于高空抛物,香港法律规定,从楼宇高空掷物伤人的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万元及监禁6个月。为此,香港还在高楼安装“天眼”,专门抓拍高空抛物行为。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警务人员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有关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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