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与蛇 泉州“90后”小伙帮忙救治摔伤男子反被讹

2019-03-29 08:41:02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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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农夫与蛇好心相助反被讹

“90后”小伙帮忙救治摔伤男子,被伤者一家追责,所幸民警调取监控还他清白

泉州网3月29日讯 (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林绍钦 文/图)3月27日晚,在南安霞美四黄村,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倒地,开小车经过的陈先生好心将他扶起并送医,男子却指认陈先生为肇事者,经民警调查,证明陈先生是清白的。

对面车道的陈先生好心停车帮助摔倒的男子

对面车道的陈先生好心停车帮助摔倒的男子

事件

11辆车路过不救

当天23时许,霞美派出所接到群众陈先生报警称,他在霞美医院有事求助。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

据了解,陈先生(28岁,晋江人)驾车路过霞美四黄村时发现骑电动车摔倒的中年男子,便好心帮忙将其送到霞美医院救治。伤者傅某(42岁,南安丰州人)和亲友到医院后便一口认定是陈先生将他撞伤,要追究陈先生的责任。后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陈先生报警求助。

民警接警后深入开展实地调查,并调取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发现陈先生与傅某原本就不在同一条道上,22时42分,傅某骑车自己摔倒后,可能由于道路昏暗不明,有11辆车经过却没人下车查看救助,直到22时46分,对向车道开车而来的陈先生发现有人受伤后立即停下车过去查看伤势。

根据调查情况,民警认定系单方事故,傅某骑电动车操作失误致倒地,脸部和手部有轻微擦伤。在接受简单治疗后,傅某已无大碍。“我们接到报警后,立即调取监控视频,并赶往医院,起初傅某一家一口咬定是陈先生将他撞伤,等看了监控视频之后,傅某一家才改口。”经过警方的解释,傅某和亲友向陈先生道歉并表达了感激之情。

虽然好心被误解,但是陈先生表示不会介意,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还是会挺身相助。

律师

救助者可提起民事诉讼 修复个人名誉

东南早报律师顾问团成员、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传江律师认为,实际上,对于“扶不扶”问题,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传江说,可见,如果被扶者不能证明扶人者将其推倒,扶人者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民法总则》再次重申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态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张传江说,即便施救行为对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损害,救助人也无须担责,更何况损害本非救助人所致。

张传江介绍,根据《民法总则》,“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了“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更要紧的,还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张传江表示,对于见义勇为的陈先生,如果主动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可以依法获得补偿、赔偿、赔礼道歉,更能有力证明自己确属清白之身,修复受到伤害的个人名誉。

相关新闻

“不是你撞的,你怎么会扶我?”

今年3月9日早上6时30分,浙江嘉善公安局接报称,在大云新村地方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事故。

接警后,事故中队马警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已有两辆电动自行车停在路边,其中一名中年妇女田某声称自己是被另外一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撞倒的,现在肚子很痛,还有点头晕。

另一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是学生汪某,他称自己只是路过看见那个阿姨摔倒在地上,然后把她扶起来还帮她叫了120救护车。

再后来,小品中的剧情出现了——田某一口咬定是汪某撞了她,原因只是“不是你撞的,你怎么会扶我?”

马警官安抚好双方情绪后,现场对车辆进行勘察,没有发现碰撞的痕迹,之后,他将双方带至事故中队,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田某是自己骑电动自行车摔倒的,而学生汪某确实是出于好心扶起她。

编后

让讹人者受到惩罚,是对善心的有力保护

救助他人反被讹,近年来这方面的新闻屡见不鲜。有网友表示,做十次好事,一次被讹就完了,怕被救者诬陷,不敢帮扶。也有网友表示,渴望人际关系回归真诚,防止好心人被诬陷。有律师支招:帮扶前用手机拍下证据。不救人于心不忍,救人又怕被讹诈,救不救人还真是一个“艰难的决定”。

毋庸讳言,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见义不为、各扫门前雪的人,倒打一耙、讹诈好人的人确实存在。但这种人毕竟不能代表社会的主流,更不等于大家都认同这些做法。很多网友对于讹人者的痛斥,就传达出大家追求真善美的强烈渴求。令人感动的是,“90后”陈先生虽然好心被误解,但是表示不会介意,以后遇到类似情况还是会挺身相助。

要激活更多人的向善之心,除了道德舆论层面的呼吁以外,更需要用法律制度的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就像张传江律师解释的,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让好人获得褒奖,讹诈者受到惩处,才是唤醒公共道德,搭建人际信任平台,化解“好心没好报”尴尬的良方。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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