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金店命案一审宣判 两凶手被严惩一死刑一无期
泉州网5月1日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仲法)备受关注的晋江内坑一金店命案有了最新进展,昨日上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的3人,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李某山拖欠贷款被银行多次催讨,便产生抢劫金店的恶念,并纠集何某俊、施某荔二人预谋共同实施抢劫。
2018年10月下旬,三人选定晋江市内坑镇某珠宝行作为抢劫目标并多次踩点。10月29日晚上8时许,三人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雇车至该珠宝行附近。施某荔先进店假意购买黄金,伺机观察店内情况。当店内只剩店主曾某流、曾某影夫妇时,她通过微信通知李、何二人进入珠宝行后再离开。
10时许,李某山将被害人曾某流骗至身旁,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其交出财物;何某俊也掏出刀具抵住被害人曾某影颈部。其间,曾某流与李某山发生撕扯,李某山越过柜台将他压在地上,向他的胸、腹、颈部等处猛捅、砍数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何某俊持刀砍伤曾某影颈部。李某山见曾某影大声呼救,又持刀砍伤其右手。之后,李、何二人从珠宝行后门逃离,与守候在外的施某荔会合,雇车逃离现场。
案发3个小时后,民警就将逃至南安的李某山(男,1981年出生,山东滨州人)、何某俊(男,1991年出生,贵州织金人)、施某荔(女,1984年出生,石狮灵秀人)抓获。
泉州中院认为,李某山、何某俊、施某荔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李某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据此,中院依法一审判处李某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何某俊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施某荔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