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章可循 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2019-05-29 20:06:00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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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章可循 标志性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日前,泉州印发《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泉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兼顾昼夜景观 文字准确规范

根据《管理规定》,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管理规定》明确,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场所,不得在沿街建筑(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城市公共绿地周边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大型广告设施,三层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米;车体广告上的色彩应协调,画面应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庆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部分地段场所 严格控制数量

根据《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一些情形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其中,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景点建筑控制地带及市政府公布的“海上丝绸之路”重点保护建筑和“四山、两江”保护范围均禁止设置广告设施。

《技术规定》明确泉州广告设施设置的控制范围,严格控制相关地段和场所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数量。这些地段包括泉州商城广场、工人文化宫周边、中山公园、西湖公园、东湖公园、刺桐公园、石笋公园、市民广场、江滨公园、五堡公园、释雅山公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及旧城改造区:旧馆驿、西街、中山路、涂门街、新门街、庄府巷、东街、南俊路、北门街、义全西街;内沟河道路两侧4米范围内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高楼、大厦裙楼;有特殊造型的建筑物屋顶,高层建筑屋顶;主干道交通路口、圆盘50米范围内;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已进行景观改造的街头绿地和其他市政府确定的实施控制的区域。

(记者 林书修)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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