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9-06-14 10:11:02 来源: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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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如何在优化城市形象的同时,维护市民人身、财产等公共安全?昨日,记者从市政府网站获悉,《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大背景下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追求城市精致化、品质化、人本化的一种微更新手段。在厦门,该项工作应该如何开展?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遵循注重安全、讲求美观、节能环保、保护地方特色等原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且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材质应当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

立面改造不能想改就改

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开工前还要办理施工许可

建筑外立面改造,并不是想改就改,还要办理相关手续。《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若需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要由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房的使用人(后简称“管理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中存在违法建筑行为的建筑和危房是不能进行外立面改造的。

在实施建筑外立面改造时,还应当在开工前按照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其他施工手续,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若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施工的,还要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道施工手续。此外,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管理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其他施工手续、擅自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改造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管理责任人外,若遇重大庆典、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和进行清洗、粉饰等维护。改造、维护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对管理责任人也有要求

应定期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报告

装饰装修过后,后续维护也是一项重要环节。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定期检查,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进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

具体来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有使用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按时检查和更换,及时对表面残损、剥落或者装饰材料脱落的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装饰以及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应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若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若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规定的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义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从业单位代为履行义务,所需费用由管理责任人承担。管理责任人拒不支付费用的,还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防盗网和空调室外机等有规定

防盗网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 最高或罚万元

根据《草案征求意见稿》,既有建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需要封闭阳台的,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否则,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设置,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不按规定安装防盗防护设施的,也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筑外立面已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将空调室外机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不影响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室外机。如未将空调室外机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还将处以1000元罚款。

【链接】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9年7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登录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sf.xm.gov.cn),通过网站中的“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6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zj_nxl@xm.gov.cn

(厦门日报记者 袁舒琪)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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