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有章可循”

2019-07-30 10:29:13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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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有章可循”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规范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和启动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7种情形适用

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

“《规定》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泉州市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落地落实。因此,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明晰职责、细化流程的编制原则,以形成规范高效的损害赔偿索赔启动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特别强调了横向协助和上下联动。市直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县(市、区)直有关部门发现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规定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对应的市直主管部门。

该《规定》适用于纳入泉州市赔偿权利人职责范围的市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查和启动工作。《规定》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包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7种情形: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全市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及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水、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耕地、林地、绿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五是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国有其他林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六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七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而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纳入该《规定》所指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和启动工作。

明确部门分工

强调及时启动索赔

在部门分工上,《规定》明确负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领域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和受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所辖领域、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初步判定和移交,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损害事件的统一接收、确认、鉴定评估和启动索赔。

流程更加明晰,在事件调查环节,明确监管部门应结合查处违法案件,第一时间开展损害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移交调查报告,确保事件调查时效性。

《规定》强调要及时启动索赔。在索赔启动环节,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3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启动索赔予以确认,并于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突发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市委市政府要求第一时间启动索赔的,索赔工作应与调查工作同时启动。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有关县(市、区)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两种程序,即县级报请委托和市级主动委托。(记者 谢曦)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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