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10月18日起 骑电动车闯红灯将列入“黑名单”

2019-10-25 10:11:24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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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已实施,15类行为将受惩戒

骑电动车闯红灯将被列入“黑名单”

今年10月18日起,泉州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已开始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交通违法失信行为,将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联合惩戒对于非机动车影响较大。非机动车闯一次红灯,可列入“黑名单”,在一个季度内不按道行驶、超载累计5次,也将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员,将面临各方面的惩戒,包括提高贷款利率、提高保险费率、限制从业资格等,而对于公职人员,还会影响到评优评先。

电动车闯红灯被查将列入“黑名单”

“电动自行车目前成为不少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通拥堵问题。但交通违法乱象也集中在电动车身上。因此,急需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15类受到联合惩戒的行为中,第六、七条主要是结合泉州市交通管理实际提出的,其余13条系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公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第六条中提出,驾驶非机动车只要闯一次红灯被查处,就会被纳入“黑名单”。该负责人介绍,机动车闯红灯会被罚款扣分,大多数机动车驾驶员会自觉遵守,而非机动车闯红灯现象却比较普遍,之所以对非机动车加强管理,是因为此前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成本低,造成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有恃无恐,闯红灯等违法乱象高发。

15类联合惩戒对象

(一)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二)因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四)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五)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

(六)发生闯红灯违法行为,1个季度内发生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共计5次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发生8次以上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其中,从事外卖、快递行业,在1季度和1年内分别累计发生其他违法行为3次、5次以上的非机动车驾驶人。

(七)1年内百车责任事故发生率(主要责任及以上)达10%以上、平均每辆车违法记录达3条/年以上、车辆违法及时处理率(15日内处理)在95%以下、存有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车辆等情形的客、货运运输企业及法人。

(八)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九)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十)公路客运车辆、校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十一)驾驶营运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或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十二)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禁行规定的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

(十三)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人员及其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

(十四)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十五)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及其所在道路运输企业。

被纳入“黑名单”将影响融资授信、评优评先等

被列入“黑名单”有什么后果呢?记者了解到,惩戒措施包括:

(一)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二)依法限制从业资格。从事客货运、危险品运输驾驶人员违反《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且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从事营运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被注销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督促运输企业解除客运驾驶人聘用合同。

(三)依法限制行业准入。对渣土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和运输企业在从业、准运、通行以及通行证办理方面予以限制。

(四)对失信当事人进行警示曝光。通过“信用中国(福建泉州)”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

(五)限制失信当事人评优评先。失信当事人为单位法人的,限制其文明单位、平安单位、五一工人先锋号、五四红旗团委等荣誉参评资格;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限制其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参评资格;失信当事人为公职人员的,在评先评优、绩效考评、职务晋升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其他限制措施。对运输物流行业协会、快递行业协会会员的失信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参加交通志愿服务可修复交通失信记录

据了解,联合惩戒是有期限的,若失信当事人为企业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1年;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原则上为自发布之日起2年。期满后系统自动给予撤销,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其解除惩戒,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失信当事人在一个失信周期内再次发生交通失信行为的,失信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的期限重新计算。

失信当事人对交通失信记录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辖区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黑名单”移出。

失信当事人主动申请修复交通失信记录的,接受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排的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并取得相应证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修复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相关“黑名单”移出。失信当事人主动申请修复交通失信记录的,每人每年仅限一次。

失信当事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交通信用记录修复:

(1)失信当事人为企业的,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3个月;依法完成对交通失信行为的整治并在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任何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以及不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车辆等情形(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企业不予修复)。

(2)失信当事人为个人的,自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之日起满6个月;依法接受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并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5次,每次时长不少于2个小时。(记者 傅恒 通讯员 蒋国栋)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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