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危害社会 必须持续深入打击整治

2020-04-19 16:12:37 来源: 泉州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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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网民借助网络平台,故意制造、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严重误导公众、引发恐慌,给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广大市民对此深恶痛绝,纷纷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举报。对此,泉州市网信、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不断加大对网络谣言这一社会“公害”的打击力度。截至4月15日,泉州全市网信部门共处理网络举报27件,组织属地网站和自媒体推送科普文章3742篇,发布辟谣提示372条。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网上造谣等治安案件8起,其中对7名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对2名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另对16名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一

安溪一网民在互联网上发布“五里铺从武汉回来的那个人晚上死了,去看他的那个医生也很严重了,估计没救了,官桥已沦陷”的涉疫情谣言。安溪县公安局迅速开展工作,将造谣者白某抓获。经查,白某根据自己主观臆断,散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实言论,造成恶劣影响,在社会上形成恐慌。安溪县公安机关依法对白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

南安市东田派出所接到村民刘某(60多岁)报警称,东田镇桃源村的王某(33岁)在微信群散布谣言,称刘某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大量转发,对其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当天晚上,王某主动到东田派出所投案,承认其编辑刘某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信息,并在微信群转发的事实。南安市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

案例三

惠安一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称:“兄弟姐妹们少出门,今天镇卫生院出现一个病毒感染,已经上惠安县医院了,真的,我老妈在镇卫生院上班”。经查,张某散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上形成恐慌,惠安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泉州网信正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言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泉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疫情尚未结束,希望大家自觉抵制谣言,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法律法规】(节选)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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