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遗留百万元债务纠纷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2021-06-11 11:30:01 来源: 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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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洪某甲突然离世,遗留百万元债务纠纷,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洪某甲的子女,即将研究生毕业的洪某丙、高考生洪某丁为此官司缠身,两人和奶奶提交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而洪某甲的妻子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债权人怎么维权?这起因借款人死亡引起的涉及祖孙三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案情复杂。

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日前磁灶法庭通过云调解,化解了这起纠纷案,既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也助力洪某丁“无债”轻松上考场。

案情

借款百万元突然离世 家中四个亲人成被告

被告洪某甲与石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多次向原告洪某乙借款,合计15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借款后,洪某甲与石某某未偿还借款本金。2020年2月,洪某甲突然去世。今年1月12日,洪某乙为讨回债务,遂将石某某、洪某甲的女儿洪某丙、儿子洪某丁及洪某甲的母亲起诉至晋江法院。

经了解,洪某丁是今年的高考生,洪某丙即将研究生毕业,洪某甲的母亲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承办法官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后,收到洪某甲母亲、儿女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以及石某某的笔迹鉴定申请书。

虽债务人洪某甲的三个继承人均提交放弃继承遗产继承声明书,但承办法官为防范继承人与石某某串通转移洪某甲的遗产,进而侵害洪某乙的合法债权,同时为尽快化解纠纷,多次组织原告与石某某面对面沟通协调,重点向石某某阐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笔迹鉴定程序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及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提示诉讼风险。

调解

儿女声明放弃继承

经过沟通,石某某决定撤回鉴定申请,并透露目前正在着手出售安置房的消息。原来,洪某甲原居住的房子因晋江市梅庭片区改造建设项目被政府征收,政府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给予补偿。征收拆迁期间,因洪某甲长期在外经商,拆迁手续由石某某经办,现石某某已选好相应的安置房,并着手出售给他人。

随后,法官进一步解释法律,使石某某充分认识到其着手出售的安置房是洪某甲的遗产,该房屋出售的价款应用来清偿洪某甲的债务,继承该房屋的继承人均应当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如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且父母应该给儿女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经法官耐心释法和努力沟通,石某某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而洪某乙表示同情石某某的现状,决定放弃全部尚欠的利息并给予石某某一定的还款宽限期。

5月27日,承办法官通过智慧庭审台云调解,洪某甲的母亲、即将研究生毕业的洪某丙和即将参加高考的洪某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同时,石某某与原告洪某乙在线签订调解协议,保障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

“父债子还”要分情况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父债”是不是该由“子还”?对此,法官介绍,我国立法采取了全面继承和限定继承相结合的继承原则,当继承人接受遗产中的积极财产时,其还必须承受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即遗产债务,但该债务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如债务人留有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时,《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于这种情形,债权人也不必担心自己的钱全都打水漂,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债务仍以遗产为限进行偿还。

法官提醒,当向外出借钱款时,应理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免留下纠纷隐患。而作为债权人,还应注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并注意保存及提供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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