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街设施应考虑老年人出行需求 合理规划人行道

2021-06-23 08:02:06 来源: 海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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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的将来,老年人过街难的问题有望得到针对解决。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本规定拟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表决。

年来,老人艰难过天桥的问题频上热搜,年轻人眼中不是事儿的台阶,却让很多老年人徒叹“爬不动”。《规定(草案)》修改三稿规定,厦门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行人过街设施设置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需求,合理施划人行横道。新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电梯和顶棚;已建成且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改造予以增设。

为了保证老人居家养老更舒心,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便利等要求,《规定(草案)》修改三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适老化改造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加强宣传和指导工作,制定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清单,明确改造项目、标准和补助方式。此外,鼓励对既有的居住建筑进行适老化改造,支持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居住(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老旧小区改造应当将适老化改造作为重点内容。

提升养老服务能力是本次立法的重点之一。《规定(草案)》修改三稿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达到每百户不少于二十五方米且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方米的标准。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十五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个村不少于一百二十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根据人口老龄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

另外,《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修正草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正草案)》《厦门经济特区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也提交审议。(记者张鑫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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