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推动社会共治 举报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2021-08-31 11:34:50 来源: 闽南日报
0浏览 评论0条
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明确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加大举报奖励和保护力度,加强对“假举报”“滥举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举报行为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义之矢”。
举报四类违法行为可获奖励
《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举报四大类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奖励最低1000元最高100万元
举报奖励金额方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提出,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另外,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由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本报记者 陈铃清)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