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知识产权案件数年增约30% 中院通报经典案例

2014-04-26 08:59: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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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任13名专家陪审员

今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白皮书,公布10年来的多起知识产权案例。该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0年来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036起。同时为了更好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昨日上午,中院聘请13名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担任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泉州中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 10年结案2538件(图)

这些行家分别是卢思立、吴水木、郭宁、李明春、陈国华、戴源水、邱江鸿、李俊概、陈梅芳、陈能贤、石恒、傅捷峰、洪渊源。

中院表示,聘请知识产权专家担任陪审员就是要借助专家的智慧、从业经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专业意见,帮助法官准确把握涉案的专业技术问题,弥补法官有关专业知识的不足,进一步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水平。

■案例1

首起专利纠纷案

陈立闽系专利号为ZL02369360.6的外观设计“瓷砖”(四)的专利权人, 2003年7月10日陈立闽与原告晋成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授予原告独立起诉的权利。双方还约定,在专利有效期限(十年)内,专利许可使用费为20万元。被告瑞成建材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瓷砖产品上,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特定主体美感等方面与原告取得独占许可所生产的专利产品相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瑞成建材厂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判决瑞成建材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晋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悉,这是中院受理的首起专利纠纷案件。

■案例2

首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纠纷案

原告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万隆”经合法登记,且经过十多年的使用,使“万隆”这一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2005年11月,被告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告侵犯其抢注的“万隆”注册商标不当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封存原告的产品。原告认为,其所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简称结合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确认原告在产品上使用企业简称“万隆”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审理,中院认为,天津万隆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万隆”的行为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已经受理并正在进行处理中,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如对工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法院裁定驳回泉州市万隆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悉,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首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纠纷案件。

■案例3

工艺大师作品被侵权案 商家被判赔30万

黄泉福为泉州著名民间艺术家、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他创作的弥勒佛形象雕塑《皆大欢喜系列》等作品均具有独特的造型和手法。

2012年8月6日,泉州市版权局执法人员在被告黄龙聪开办的台商投资区龙祥木雕工艺厂发现现场摆放的“皆大欢喜”、“送宝”、“祝福”等6件木雕产品,并予以扣押。经省版权局认定,该6件木雕产品在外观造型、人物神情等方面,与黄泉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完全一致,为黄泉福作品的复制品。泉州市版权局依法对黄龙聪作出行政处罚。

后黄泉福起诉到中院,要求黄龙聪赔偿损失。法院认为,黄龙聪未经黄泉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他美术作品相似的产品,侵犯了黄泉福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黄龙聪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黄泉福经济损失30万元。

解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法》同时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4

专利权属系列纠纷涉及107个专利

林声雁原系原告九牧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后因故退出公司。涉案 “深水封防臭地漏”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记载的设计人及专利权人均为九牧公司。涉案专利由九牧公司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涉案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及年费也由九牧公司支付。涉案专利也是由九牧公司负责实施并投入到实际生产经营中。

九牧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

中院认为,涉案专利是九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设计人员执行本单位任务,完全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涉案专利并非林声雁所设计的。法院判决确认九牧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据悉,原、被告之间专利权属系列纠纷涉及107个专利。

■案例5

假冒“阿迪达斯”运动鞋2.3万余双

2000年10月,晋江市池店汇福鞋业有限公司未经“阿迪达斯”公司的授权,公司法人朱肖芳组织生产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后被泉州市质监局查扣该公司印制有“adidas”商标的成品运动鞋23063双,半成品鞋面6250双,合计总价值为257万余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汇福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朱肖芳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0万元;判朱肖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东南早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宗谋 黄金水)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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