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一村官挪用征地款供人使用 潜逃十余载获刑3年

2014-04-30 15:54:26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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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欠钱 挪用补偿款

今年39岁的刘某红是泉港人。案发前,她是南埔镇先锋村村支部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村委会的报账员,受镇政府委托,保管征地补偿款。

2007年2月9日,刘某红经营的服装店出现流动资金困难。她想到了负责保管的账户上,有一笔44100元的征地补偿款。该账户是以时任村委会主任林某的名义开设的。

店里急需用钱,刘某红从该账户取出了2万元。三天后,她又把余款取出,解决资金紧张。直到当年11月6日,刘某红才把4万多元存入账户。

据悉,刘某红挪用村财远不止这次。2006年12月22日,当地一体化疏港路、南北三路项目征地补偿款34616元存入林某的账户。次年6月16日,刘某红取出了2万元私用。几个月后,她把剩余的钱及利息合计14740多元取出,用于服装店资金周转。当年11月6日,她把34750元存回账户。到了2008年,她又动用了其中的23000元,几天后又取出剩余的钱。她将这些钱全用于家庭开支。

2010年,一笔42104元的征地补偿款存入以时任村委会主任刘某的名义开设的账户。去年2月份,刘某红分两次将该笔钱及利息全部取出用于家庭开支,并把该账户销掉。

挪用12万元判缓刑 连本带利退还7万多

反复挪用征地补偿款,刘某红以为这一切神不知鬼不觉。去年,泉港相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刘某红保管的一笔补偿款去向不明,遂介入调查,并通知刘某红前来接受调查。

她一归案,即交代了自己多次挪用补偿款的犯罪事实。随后,她立即连本带利归还77400元。

泉港区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刘某红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合计121395元,其中77295元被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另有44100元进行营利活动,该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日前,法院一审判刘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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