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未设警示伤者被撞成植物人 出租车公司赔70万

2014-06-20 09:51:03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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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吴某君投保的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了王某民12万元。B公司认为,王某民的损失是由两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中吴某君仅对第二起事故中王某民所受损失承担不超过70%的赔偿责任;陈某得在第一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A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对王某民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陈某得也负有次要责任,A公司应再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得、出租车公司未作答辩。吴某君则说,他已为车投保了,相关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原因力大小无法区分 应认定损失相等

经过计算,法院认为,王某民因事故遭受各项人身损失167.6万余元。

从伤情来看,两次事故均有可能造成王某民受伤的部位,两次事故对造成他目前全面伤情的原因力大小无法区分,因此应当认定他两次损伤造成的人身损失相等,各为8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某君对王某民第一次损失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需对这次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应对王某民第一次伤情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就出租车公司对王某民的赔偿责任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向他直接支付款项。

B公司应对王某民第二次伤情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并就吴某君对王某民的赔偿责任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向他直接支付款项。

陈某得虽对王某民第二次损害存有过错,但他的过错在于第一次损害发生后未对王某民尽救助义务,而非因驾驶机动车致王发生损害,因此,A公司不需对王某民第二次损害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应赔偿王某民79万余元,其中30万元由A保险直接支付给王某民,其余的由出租车公司赔偿;吴某君应赔偿王某民48.5万余元,其中45.9余元由B保险直接支付给王某民,余款2.5万余元由吴某君予以支付。

出租车公司及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终审改判此案。因一审判决对一些给予款项未计算,法院对赔偿数目进行相应调整,出租车公司因此少赔6万元。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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