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办理 泉州市居住证相关规定

2014-08-07 17:12:00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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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暂住证办理指南 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条件: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申报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办理流程:

(1)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者营业证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2)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证件申报办理。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时效:在登记暂住户口信息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当场办结。集体办理《暂住证》的3个工作日办结。

注意事项:新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可连续延期(原证上重新登记),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暂住地公安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在本市各县(市、区)申办的《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市行政辖区通用,变更暂住地时应及时到入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所)登记。

泉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四、《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自愿申领,作为持有人享受居住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办理属于居住地政府有权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的有效凭证,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五、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信息采集,《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监制,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发放。

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证件持有人住址变更等工作。

派出所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证件持有人住址变更等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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