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石改补助优惠政策 最少补助约6000元/套

2014-09-17 07:39:33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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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石改补助优惠政策 最少补助约6000元/套

石头房翻建已经启动

解读4 有条件允许增加容积率

为了鼓励石头房改造,市级《意见》中对强化土地利用制定了具体的支持政策:

其一,石结构房改房、安置房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集资改造,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不增加住宅套数的前提下,允许增加容积率,用于增加住户住宅面积和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其二,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选择两类方式实施改造。一种是制订项目改造方案,经住建、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改造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并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改造后不得分割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种指的是涉及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改造,此类需按照省级《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

解读5 部分项目可享优惠政策

细读省、市两级政策,可以发现石结构房屋改造试点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或纳入造福工程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是一大亮点。

具体的补助标准是: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的成片石结构房屋改造可申请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可获约6000元/套的棚户区改造补助,以及约6000元/套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城市零星石结构房屋改造可申请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可获得约6000元/套的棚户区改造补助。

农村零星石结构房屋改造可申请纳入造福工程,获得3000元/人的补助,每户补助不低于1000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家庭等低收入弱势群体在前面两项补助的基础上,还可获得12000元/人。

解读6 石头房改造免危房鉴定

近日还有不少群众致电本社热线96339咨询:“石结构房屋申请改造是否真的免危房鉴定?”

回答是肯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级《意见》明确规定:“石结构房屋本身就属危房范畴,此次明文规定,是希望能鼓励居住在石头房里的群众认识到其危险性,尽快改造。”

此外,市级《意见》还对优化行政审批审核流程作出相关规定,如成片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由市及县(市、区)石改办召集相关部门集中联合会审,实行“容缺预审”,特事特办;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石结构房屋零星改造(含修缮加固)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批,报县(市、区)农办、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解读7 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优惠

据了解,石结构房屋改造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也有优惠政策。

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一律免收应安置面积部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就地翻建房屋住户涉及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报停、重新开通等环节一律不得收费。

对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安置小区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涉及经营服务性上下限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并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优惠幅度给予收费优惠。石结构房屋改造项目免收新建建筑防雷装置技术评价费,雷击灾害风险评估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电力配套建设的内部供配电设施工程,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由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并承担建成后配套供配电设施的维修、改造、供电安全等责任。

解读8 农村石头房可申请贷款

“农村零星石结构房屋改造可到泉州农商银行及其全市各地附属机构,登记申请新农村住房集体建设项目贷款、新农村建设个人住房贷款、农房抵押贷款、农房装修贷款等专项贷款。”该负责人说,“但是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改造投入款的50%,单笔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采取按月还本付息方式。”

城市规划区、县城、建制镇镇区的石结构房屋业主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自行加固、翻建的,可按原产权面积,由所在地住建、民政、街道、社区联合进行取证保全,先予拆除,待今后征收时再予以补偿安置。该部分业主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并在保障时享有优先保障的权利。对农户未批先建的,在旧宅基地有合法产权、新宅基地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户主腾出提交旧宅基地,再给予办理新宅基地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解读9 农村石头房可补办用地手续

对农村石结构房来说,没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是许多群众遇到的共同问题,如何补办?

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农村石结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也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依照两类方式进行处理。其中,198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迁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政策有关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用地手续。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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