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建公共停车场

2014-12-17 08:33:06 来源: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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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停车场 可享多项优惠

停车场变局

海峡都市报闽南版12月17日讯(记者 曾小琴)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泉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税费返还、按规模可配建商业经营场所、免缴市(区)级城市基础配建费、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等。

昨日,泉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供地、开发、经营管理和扶持措施等4个方面,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建设各类中心市区公共停车场所。意见适用期2年,实施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

早在今年9月9日,海都深读周刊《停车场变局》,讲述的正是这一意见出台前的背景故事:一位柳姓商人,以宅基地申建立体停车场,成为泉州公共停车场“首吃螃蟹”的人,从此,民间资本开始不断进入泉州市区公共停车场领域,悄悄改变着停车场格局,各方呼吁尽早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本次意见的出台,正应了当时的呼应。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泉州将形成多渠道建设、多元化投资、规模化经营的停车产业化格局”。

10种公共停车场所 社会力量可参与建设

意见明确了以下10种情况,社会力量可参与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按照规划要求选址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公共停车场所;

(二)建设项目超出规定比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的地上停车库;

(三)对现有的公共停车场所进行扩容、提升、改造;

(四)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所;

(五)结合“三旧”改造,对废旧厂房及未开发地块进行局部规划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六)利用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的地下空间及结合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七)利用党政机关及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用地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八)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条件允许、符合相关规划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自有用地范围内有效整合、盘活、改造出可利用的空间资源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所;

(九)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建筑业主在楼顶加建公共停车场所;

(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所。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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