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泉州保障房下月上旬选房 市区提供800套房源

2015-10-20 15:05:04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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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限价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在属地具有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持有泉州中心市区《居住证》的;驻地部队的干部(家属在泉州工作);外地户口在中心市区内企业连续务工满3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的外来务工人员;2、家庭年收入低于105167.59元,家庭资产总额58万元以下;3、未购买政策性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符合第1、3条条件,截止申请日期,年满25周岁的未婚青年,年收入低于31207元的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五、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市区居民常住户口1年以上;2、家庭年收入46101.6元以下、家庭资产总额17万元以下;3、未购买政策性住房且人均自有私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符合第1、3条件,截止申请日期,年满28周岁(女)、30周岁(男)的未婚青年,年收入13680元以下,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家庭年收入84134.07元(单身申请的,家庭年收入31207元)、家庭资产总额47万元以下。

1、本地居民

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

2、新就业职工

应持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在本地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

应在本地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当地缴交社会养老保险5年以上,在本地无自有私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七、申请廉租住房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市区3年以上户籍,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申请家庭户属无房或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且现居住面积低于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八、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心市区3年户籍,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申请家庭户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现住房面积基本满足居住条件,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保障面积标准(20平方米)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九、政府部门如何审核申请人的资料?

答:申请家庭提交“泉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先由社区核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并受理,再由街道进行核实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并在社区、街道进行7日的公示;街道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信息提交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提请交警、工商、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相关联审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进行核准,并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区住建部门对经区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收入、资产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规定进行复核认定,并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十、近期有哪些保障性住房推出?

答:将于近期推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有:东宝花苑保障性住房小区(556套)、江南花园城II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436套)、新华路芳草嘉园公租房(113套)、鲤城华星安置区廉租住房(213套),合计1318套。另有见龙亭、城东片区、江南花园城I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部分余房也将于近期一并推出。

十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办理完全产权如何规定?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以产权证时间为准)方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上市转让(办理完全产权)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收益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全部产权之前,能否转让、出租、抵押?

答:未取得全部产权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购买本套住房时向银行按揭的除外)。

十三、享受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家庭取得其他住房要办理退出要吗?

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配租配售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办理退出已配租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十四、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不退出的会怎么处理?

答: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房产登记部门可暂停该家庭成员购买房产的合同备案与受理房产的交易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时的该怎么办?

答: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申报。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收回保障性住房。

十六、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相关情况的如何处理?

答:以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已分配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予取消本次分配资格,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记录存档。对通过弄虚作假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注销购房、承租合同,收回住房(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装修费用不予补偿),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七、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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