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颖田亮张亮福建泉州打赢官司 各艺人获赔2.7万元

2015-12-09 08:59:09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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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田亮张亮在泉州打赢官司 各艺人获赔2.7万

昨天上午,林志颖、田亮和张亮,在泉州丰泽法院打赢了一场官司。

被告是泉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丰泽一家广告有限公司。2013年底,在广告公司开办的网站上,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取得上述艺人许可的情况下,发布带有艺人肖像及姓名的厂商宣传资讯。昨日,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构成侵权,汽车销售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向3位艺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2.5万元的经济损失及2000元的维权开支。对于该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当庭表示上诉。

【案情回顾】

明星来泉打官司 是否侵权成焦点

2013年12月12日,泉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艺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丰泽某广告公司开办的“泉州汽车网”上,采用漫画形式,发布带有林志颖、田亮和张亮肖像及姓名的厂商宣传资讯。去年初,3位艺人得知此事,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今年7月21日委托律师,来到丰泽法院起诉这两家公司,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

今年9月15日,丰泽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构成侵权及该赔多少钱,成了庭审焦点。广告公司辩称,诉争文案系汽车销售公司在他们免费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发布,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侵权页面已删除,因此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汽车销售公司也认为自己并未侵权。首先,诉争资讯仅是他们发布的厂商资讯,并非销售广告,不符合侵害肖像权、姓名权须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其次,本案涉及的是漫画形象,并不在肖像权范畴之内,且资讯文字均是赞美之词,不会导致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退一步来讲,即使所发布的资讯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原告主张的赔偿也偏高。”汽车销售公司称,涉诉网站受众范围有限,而且在接到原告律师函后,便立即删除链接,对原告而言,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

汽车销售公司 须各赔艺人2.7万

丰泽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根据法院查明事实,汽车销售公司在“泉州汽车网”发布的厂商资讯,浏览者可从漫画所体现的人物形象,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再结合所配文字内容,公众足以判断系该公司使用3位艺人的肖像权及姓名,用于所经营的汽车品牌宣传。因此,在未经3位艺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汽车销售公司发布上述资讯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网页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上述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但无法据此推定该公司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涉案网页内容侵害他人权益,且该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及时删除网页的链接和内容。

综上,丰泽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侵权,广告公司不构成侵权。

对于经济损失如何赔偿,丰泽法院结合3位艺人的社会知名度、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为2.5万元。

关于3位艺人主张的精神损失,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肖像权、姓名权,更多的是针对人格中的财产价值,且涉案网页不含有贬低、侮辱性内容,并不必然导致艺人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法院认为,主张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另外,对3位艺人主张的索赔维权费用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海都记者 韩影 通讯员 郭云程)

[责任编辑:卢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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