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男”获缓刑却“躲猫猫” 法院撤销缓刑抓捕收监

2016-05-29 10:06:46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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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缓刑却“躲猫猫” “无知男”进看守所

检察官提醒:判处缓刑的罪犯必须在矫正机构划定的辖区接受社区矫正

核心提示

因犯危险驾驶罪,醉汉黄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然而,经多次通知,他仍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最终把自己送进看守所。经办检察官提醒,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其身份依旧是罪犯,必须在矫正机构划定的辖区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按期完成学习、社区服务等。

(黄晖 绘)

案件 被判缓刑却迟迟未报到

2015年12月,泉港区检察院在年终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执行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因此,黄某应该在2015年11月9日前到泉港区司法局报到。然而,10天的报到时限已过,他却迟迟不出现。到底是什么环节出现了纰漏?

泉港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的干警及时和司法局及法院进行联系,了解事情真相。司法局答复说,在收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已经多次和黄某联系。对方口头表示会到司法局报到,却多次失约,司法局也到黄某家中进行走访却扑了空。直至2015年12月21日,黄某已超过1个月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后果 法院撤销缓刑抓捕收监

泉港区检察院随即向泉港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泉港区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黄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泉港区司法局采纳建议,向泉港区法院提请撤销缓刑,2015年12月31日,区法院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随后,泉港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多次到黄某家中及其常出现的地方抓捕,却找不到人。在黄某家中连续蹲守3天后,执法人员终于将其抓捕收监。

黄某被抓后竟然说:“法院都说了我不用被关,不用蹲大牢,我就是喝了点酒,每天还要上班赚钱呢,你们到底是要干什么,天天追着我不放?”他的法律意识之淡薄让所有在场的人跌破眼镜。工作人员向他释法说理后,他才恍然大悟,低头一言不发。

说法 获缓刑应接受社区矫正

经办检察官表示,这是一起很典型的缓刑案件,很多人对缓刑这个概念一知半解。据介绍,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现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而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目前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因此,判了缓刑和收监相比,虽然还是有一定自由,但并不是如黄某说的什么事都没有,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其身份依旧是罪犯。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的黄某,拒不接受矫正,还和工作人员“躲猫猫”,严重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他最终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代价,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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