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出台 企业最高可获130万元
2016-12-15 14:54:33 来源: 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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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粮食局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办法》,对原来的引粮入闽奖励暂行政策进行修订,提高了我省粮食企业引粮入闽的奖励标准,每年每家企业最高可奖励130万元。
据了解,我省引粮入闽奖励适用于从粮食主产省直接调入包含大米在内的稻谷和在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加工厂并将粮食运回省内销售的我省粮食企业,引入的粮源包括从粮食主产省调入或企业自有粮食进口配额内进口的大米。
我省要求从粮食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企业应具备一些条件,比如企业应是设区市及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福建省最新一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确定的我省粮食经营、大米加工企业,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企业等。此外,粮食贸易企业年省外调入稻谷不低于5000吨,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不小于150吨且正常运营。
据了解,我省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以从粮食主产省直接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每吨粮食奖励标准为基数,在粮食主产省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和投资建设粮食仓储设施且调入稻谷的加计20%,在粮食主产省投资建设粮食加工厂且调入稻谷的加计30%,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30万元,与原《福建省引粮入闽奖励暂行办法》比,最高奖励提高了30万元。另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其新建加工厂投产当年也给予50万元奖励。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引粮入闽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企业享受引粮入闽奖励及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福州晚报记者 谢充灵)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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