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直接决定未来5年如何打虎 王岐山发文也提到它

2017-11-08 16:22:25 来源: 政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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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访华前的重磅,无疑是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

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受外界关注的“留置”相关内容首次公开。

这是反腐领域的一件大事,直接决定了未来五年如何打虎,当然,这不仅是未来五年的打虎指南,一旦立法通过,就是更长期的。目前,给公众提意见的时间是一个月,登录中国人大网即可参与。

巧的是,当日,《人民日报》刊登王岐山卸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后的首篇署名文章《开启新时代 踏上新征程》。王岐山在文中称,“国家监察委员会就是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一言阐明国家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时间上也很巧。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公开。刚好满一年,国家监察法草案公开。政知见通读10章67条的草案,值得细说的就是留置。

监察委是什么?

先来看监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这是草案给出的基本定位。

依据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与之同时,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地方监察委一样。监察委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对监察委员会的管理范围,也有了明确说法,具体点了6类,并用“其他”条款兜底: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企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监察委的职责、权限也有明确,包括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责以及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政知见注意到,此次公布的草案中,篇幅最重的是“监察权限”章节,共用了16条详细阐述上述12项措施。

草案还专列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对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另外,明确事后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留置什么时候用?

上述12项措施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留置。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让“留置”进入公众视野。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两规”即通常所说的“双规”, 1994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提到,纪检机关调查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今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在监察法草案中都有明确规定。

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换句话说,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前提是“已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需进一步调查”。“留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同时,这些对象还存在“可能逃跑、自杀”等四种情形之一,才可被“留置”在特定场所。

草案还提到,对涉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在政知见看来,留置需要是在“特定场所”也是本次草案的一个亮点。

当然,留置的使用是有前提的。

一个细节是,上一级对“留置”的把关有区别,省级以下的监察机关是需要上级“批准”;而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则是上级“备案”即可。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可请公安机关配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最长多久?

草案规定,监察人员采取包括留置在内的调查措施时,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一旦被监察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最长会是多久?

草案明确,“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换句话说,留置的最长时间是6个月。与之同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特定行为,如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留置一样要通知家属。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留置能折抵刑期。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同时,草案还保证了被留置人员的权利,即“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监察委的处置权多大?

在监察法草案中,还有一点也颇受关注,即监察委的“处置”职责。

监察机关据监督、调查结果作出四类处置:

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问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移送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移送起诉涉及与检察机关的衔接,如何衔接也是外界关注的问题。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之后,情况不同,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不同。

其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其二,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其三,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可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中,不起诉的决定需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不同意可以要求复议。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对接,不仅仅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草案明确,两种情形下,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检察机关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

其一,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其二,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积极检举、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重要证言的。

但前提是,“经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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