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一员工辞职后却意外死在公司宿舍 公司是否有责任?
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调解认为劳务关系解除不算工伤
泉州网5月12日讯 (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李志乾 黄家栋)员工已经辞职,但却意外死在公司宿舍里,这责任该由谁来负?近日,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接到这么一起案子。王军(化名)是南安省新人,4月30日,他从南安一家公司辞职并完成工资结算,5月3日,他回公司宿舍收拾东西时意外身亡。王军的家属认为,人是在公司出的事故,所以公司应该负责任。公司则认为雇佣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不用对王军负责任。双方就事故责任争执不下,只能到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监控记录男子辞职时画面
5月4日上午,在南安市区一家做消防器材的公司里,保洁员在清洁卫生时,突然发现躺在地上的王军,身体已经僵硬。保洁员赶紧报告公司。公司在通知家属后,家属表示很不理解,并要求公司对王军的死亡负责。
公司老板表示,自4月7日,王军到公司上班以来,便天天酗酒,他们认为王军实在不适合公司岗位,便在4月30日晚上将他叫到办公室,明确表示要给他结算工资,让他不用来上班了。因此,公司认为,雇佣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不必对死亡负责。
公司与王军解除雇佣关系时有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4月30日晚9时03分,王军在办公室里对老板说:“结算完,我明天再把行李拿走。”“明天是五一,放假了,你后天再来拿吧。”老板回答。“那我后天或者大后天再来吧。”王军最后说。
一直到5月3日晚上8时许,王军才再一次出现在公司的监控画面里,从监控画面看,王军便一直没有离开过公司。次日上午,被发现死在宿舍内。
劳务关系解除不算工伤
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了解了事情发展后,认为双方劳务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与王军并不存在任何其他关系。且经警方勘查,王军的死亡排除他杀和其他外力导致死亡的可能,因此,王军的死亡与公司并无关系,公司不用负法律责任。
南安市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黄家栋介绍,许多公司在雇佣劳务时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甲乙双方未签订合同,而乙方在工作期间出现伤亡,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工资卡、工作牌或者2名同事等方式举证存在实际的劳务关系。只要认定存在实际的劳务关系,工作期间的伤害就可能被认为是工伤而获得赔偿。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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