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法院宣判泉州市首例“土壤污染成功修复”案

2018-06-09 10:51:15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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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破坏环境被罚27万元

泉州网6月9日讯 (记者林志安 通讯员陈碧梧 许煌燃)泉州某五金铸造公司排放工业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查获后作出罚款12万元的处罚;后泉港区法院受理该案,督促企业修复土壤,并于7日作出判决,该企业被处罚金15万元,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据了解,该案是泉州市首例污染环境案中已成功修复土壤污染的案例。

记者了解到,2016年1月,泉州某五金铸造公司在未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邵某瑞决定,擅自增设工序,并由杨某君(车间主任)负责指挥作业,任由工业污染废水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同年6月,该企业的排污行为被泉港区环保局查获,经监测,排放的废水中检出总铜浓度高达6.44mg/L、总镍2.92×103 mg/L、总镉3.16mg/L,分别超出国家规定相关排放标准的11.88倍、2919倍和30.6倍。同年8月,泉港区环保局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案移送泉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今年1月,泉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泉港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前往案发现场调查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走访当地群众了解情况,并多次到该企业开展释法明理,督促其做好生态修复工作。被告企业及二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污染,委托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处理污染土壤。后经检测公司现场抽样检测,涉案车间土壤铜、镍、镉等的值以及厂区地下水的值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土壤污染得到修复。

7日上午,泉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企业泉州某五金铸造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被告人邵某瑞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被告人杨某君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判处罚金。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林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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