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违反“禁火令” 他们被处罚

2021-03-31 14:07:00 来源: 今日泉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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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泉州网3月31日讯(刘彩虹)3月31日,记者从晋江市公安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晋江市政府于3月17日发布了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令通告:从2021年3月25日起至4月15日止,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反者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清明临近,为祭奠先人,群众陆续开展上山祭扫活动,但是部分群众因缺乏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公然违反《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令的通告》而被处罚。

3月28日,林某(男,62岁,安溪人)因携带火种上山,在祭扫过程中,焚烧纸钱及杂草引发山火。随后,磁灶派出所民警对该起案件进行调查,确认林某因拒不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引发山火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目前,林某已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

无独有偶。3月18日,群众发现有人在晋江市永和镇一山上的寺庙旁焚烧垃圾,并将情况反映给社区民警。永和派出所民警随即开展调查,确定焚烧垃圾系永和镇山前村村民蔡某所为,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蔡某深刻认识在山体附近违规用火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并保证以后会严格遵守相关禁火规定。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当前天干物燥,又遇清明将至,森林防火形势严峻。请大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共同维护全市森林安全。

清明防灭火知识小讲堂

林区野外用火“六个严禁”

森林禁火期间:1.严禁携带火种上山;2.严禁一切野外用火;3.严禁野炊、烧烤;4.严禁吸烟、乱丢烟头;5.严禁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埂、焚烧废弃物、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6.严禁在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用火,造成森林火灾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清明节期间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擅自在全市林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4、主观存在过失,属失火罪,如果是故意,则是放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生火警后,应当怎么做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拨打电话12119和110报警,详细准确报告起火地点、火场面积以及燃烧的植被种类,同时要留意附近可疑人员,方便灾后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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