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多措并举缓解停车难题 有效利用停车位资源

2021-08-31 16:45:02 来源: 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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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收停车费情况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如果没有营业执照,就是假的停车场。市民要分辨真假停车场,主要是看公示牌,如果分辨不清,可以打电话询问。

该负责人称,目前,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数字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收集、掌握全市机动车停车场信息,并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待系统建设完成,市民可以直接查询。目前,车主如果遇到停车场乱收费的问题,可以拨打“12315”投诉。

破解 多措并举缓解停车难题

目前,我市正细化各项措施,综合施策,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努力提升停车管理水平,破解停车难题。

盘活停车资源 建立体停车场

《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增停车场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同时,为规范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建设要求等做了规定;抓住配建停车场这一主要停车资源供应,在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配建的停车泊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停车资源供应。在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停车楼、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智能化停车场。

同时,为尽可能盘活停车资源,《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空闲场所可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记者了解到,我市正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其中位于爱国路的鲤城区西街畅顺平水庙立体停车场项目,建设为机械式立体停车楼,设计6层。

此外,相关部门还利用旧厂房等资源建设停车场。记者在指挥巷原机电厂看到,厂房被拆除,场地完成硬化,被整齐规划出一个个停车位。与一般的停车场不同,这里绿树簇拥,还设有草坪。

“以前这里是个旧厂房,我家在里面,进出的路很窄很不方便,如今改造成生态停车场,环境漂亮了,车也好停了。”住在附近的居民李先生说。

“古城区寸土寸金,停车难是个问题,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在对原机电厂改造的基础上,申请规划建设了30多个停车位,实际能停40多辆车,有效缓解了周边居民的停车问题。”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洛江区则在一些小巷、小区新施划了机动车停车位,新增停车位1047个,其中夜间免费停车泊位91个(停车时间19:30—7:30)。

建智能系统 方便市民停车

《条例》第七条规定,推进停车服务、管理、执法的信息化和智能化。建立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推广停车科技应用,鼓励引入云计算、大数据和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发展智能诱导和公共停车应用软件。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电子收费、号牌识别系统等设施,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条件最大限度配建相关设施。

各县(市、区)按照《条例》的要求,建设智能停车系统,盘活停车资源,解决停车难问题。

洛江区建设城区智慧停车项目,该项目实行全无纸化,无人工收费,先停车后付费、自主停车自主扫码的收费模式。每个停车位设有车位检测器,检测是否有车停靠。停车后,停车人可通过微信、移动APP等扫描停车位二维码或者手动输入停车泊位号确认本次停车,后台系统就会有相应的登记开始计时计费。当车位检测器感知车辆离开后,告知后台系统,并由后台系统实现自动计时计费,推送停车账单,或者自动扣款。若车辆停靠10分钟后后台系统仍未收到确认停车信息,系统将自动发送电子工单给附近巡检员,要求巡检员到当前车位核实处理。

此外,晋江、石狮、南安也对停车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停车系统。

停车位错时共享 有效利用资源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居住小区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可以将配建的停车泊位错时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据了解,目前中心城区已有部分企业、个人尝试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市区富临新天地主动开放地下停车场负二层800多个空余停车位供市民群众停放,并大量增设停车及步行引导标识,方便停车及行人行走。

丰泽交警大队还在富临新天地地下停车场入口附近道路使用停车诱导屏进行引导,实时显示停车场空余车位,引导群众快捷停车。在医院周边的丰泽街、东泽路、湖心街等道路上,增设多个停车指示牌;在富临新天地广场内部,优化停车路线、步行就医路线的沿途指引标识,确保标识简单、清晰、科学,快速指引车辆和行人通行。

开展专项整治 查处违规行为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违反停车秩序的多项禁止行为,明确禁止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并设置相应的罚则,规定擅自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通行,或者在未取得所有权、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僵尸车”,《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闲置的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同时,规定道路、广场、公共和临时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清理,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未及时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停放地点。

8月1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工作方案,至2022年1月,我市将采取系列措施贯彻落实《条例》,开展机动车停车场问题专项整治,开展机动车停车违法行为整治,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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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由谁来设置?

记者了解到,按照《条例》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权限,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依法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场所。

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可以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红线外与建筑物之间的公共空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属于业主共有的,需经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同意。其他临时停车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撤除和管理道路停车泊位;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道路停车需求变化,及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停车泊位据为专用。(□本报记者 王金植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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