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不具备建筑工程资质 合同无效需返还1.8万元
2021-10-28 15:27:02 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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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一座闽南古建筑祖厅,工程基本完工时,雇主和承包人起争执相互起诉。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依法调解此案,因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资质,承包人分期返还工程款1.8万元,余下工程由雇主自行承担,该祖厅得以继续施工。
案情
祖厅修缮起争执 双方相互起诉
2020年7月24日,晋江法院房地产专业审判合议庭受理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蔡某、郑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9年2月3日,其与两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祖厅建设说明》,约定修缮位于晋江市英林镇的某祖厅,并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承包范围及要求、承包总价、付款进度及完工时间等事项。之后,被告方在未能依约完成施工的情况下就要交付,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蔡某称已完成合约规定项目,并提起反诉要求欧阳某某支付其增做青石雕、木作刻花、贴砖等项目的工程款。
调解
无资质合同无效
承包人返还1.8万元
法官审查发现,蔡某二人并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资质,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祖厅建设说明》应认定无效。同时,经现场实地勘验后确认本案涉及工程基本完工,剩余未施工工程项目有油漆、堆剪、木作、对联。
对于增做及更换的工程项目造价,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蔡某一方执意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本案涉及的工程是闽南古建筑祖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要求高,且涉及民间公序良俗,双方矛盾激烈。
考虑到对闽南古建筑的保护,且顾及该村村民对该建筑的赶工需求,法官多次现场组织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签订的《祖厅建设说明》及附件无效,蔡某增做的青石雕、木作刻花、贴砖等产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蔡某分期返还欧阳某某工程款1.8万元,该工程剩余未施工项目由欧阳某某自行承担。双方随后都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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