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藏共同财产 已经离婚五年仍可要回

2021-11-24 11:05:45 来源: 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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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偶然得知前夫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投资所得的50万元借给了他人,由于其刻意隐瞒,以至于离婚时没有对该款进行分割。当我要求前夫重新分割时,他却以双方已经离婚五年,早已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请问:前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姜琳琳

姜琳琳读者:

你前夫的理由不能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与之对应,本案所涉投资所得无疑当属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分别指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即基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不知情的对方受到损害的,对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请求再次分割的诉讼时效并非从离婚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发现之日起计算”。结合本案,尽管你与前夫已经离婚五年,但你是在三个月前才得知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投资所得50万元借给他人,故从三个月前起计算远远没有超过三年,你完全可以基于前夫在离婚时对该债权隐瞒不报而未在你们之间进行分割为由,诉请法院重新分割,甚至要求前夫少分或者不分。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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