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无力我知道——最高法为企业家送“宝”

2018-03-07 10:13:22 来源: 泉州企业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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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美蓉,律师、盈科泉州股权高级合伙人,拥有10多年的公司法务及律师事务所执业经历。执业领域: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银行金融、建设工程、政府法律事务,自2004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以来,办理了近千件诉讼与非诉案件及专项法律服务,在公司治理、股权激励及风险防范等公司法律实务、建设工程、银行金融保险业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

你的无力我知道——最高法为企业家送“宝”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建国60多年来,中央首次以专门文件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

《意见》首先提出要“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知识产权、创新权、自主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今天,本刊邀请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吴美蓉结合实战案例,对最高法一号重磅《通知》进行解读,希望能对企业家依法维权,依法创新创业提供一定的帮助,帮助企业家们放心地撸起袖子加油干!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知识产权

案例:随着一声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集设计与生产为一体的工艺公司高总向律师求助:“吴律师,你可得帮帮我啊,我们刚刚设计出来的几款藏羚羊及麋鹿一家的新品才发布上市,淘宝就有同款,而且销量还不错。这些产品可是凝聚了我们设计师的心血,花费了数十个日日夜夜才设计出来的啊,这么轻易就被仿制,我们损失巨大啊,如果没有措施整治,以后谁还会有心思搞设计搞创新啊!”

吴律师:高总的一番话道出了多少企业家的心声,原创不易,需要花费巨大的心血和人财物力,而盗版侵权却不费吹灰之力就盗取了别人的劳动成果。原创者却因维权举证困难、成本高昂、所能获得的赔偿有限等,在维权的道路上举步维艰,最终导致企业家不得不放弃维权,任由侵权行为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如今《通知》出台,将产生的变化是:审判机关将积极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该《通知》从举证到审判,从侵权赔偿到劳动者泄密赔偿等全方位360°无死角地展开了对企业家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目前,全国已经有多个省份如吉林省、湖北省等开展深入学习和落实《通知》精神的座谈会,相信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领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积极互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贯彻落实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吴律师: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与《通知》精神正好呼应,公检法三家全面落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针对常见的银行贷款问题,明确了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变相收取高息,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进行贷款或融资,发生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偿还的,应区分企业负债情况及发展前景,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的手段,慎用企业破产重整手段。部分企业借款后确实还不上钱或者资不抵债,也不能随意冠以各种罪名,如逃废债、骗贷、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等。

案例: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主要就是涉及企业股东之间股权收益分配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对三名工商登记股东全部采取拘押性强制措施,冻结了企业家及其家属的财产,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如此有力地落实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法治环境的态势下,相信类似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律师也将依照新的《若干规定》,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先行让涉案人员取保候审,以便纠纷顺利解决以及企业正常经营。经济纠纷与严重的刑事犯罪毕竟不同,应当予以严格区分,妥善适用非拘押性强制措施,真正把《通知》精神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使《通知》成为企业家真正的福音。

三、加强诚信建设,坚持契约精神,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吴律师:《通知》强调,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政府与企业双方均是合同的平等民事主体,应该一视同仁,政府也应遵守契约精神,不能因强势政府,擅自变更合同。

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目前,部分乡镇、政府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因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被列入失信名单就是很好的开端,也真正体现了司法部门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

四、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

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原审被告人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这是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中央关于产权保护意见的重大举措。纠正一起错案胜过制定一打文件。我们相信,对确有错误的涉产权案件特别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产权错案进行再审,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企业家的财产财富安全感,稳定企业家的预期,对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必将取信于民,进一步树立和激发企业家的信心和创业热情。

五、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

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深入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2018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公检法机关同时释放一个重要的信号:深刻认识到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将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们完全可以相信,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法治春天已经越来越近了,希望就在前方!

[责任编辑:宋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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