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有这些要求

2017-02-25 22:07:00 来源: 泉州医声

近日,福建省卫计委发布根据《福建省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就规范省属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立项工作通知。

通知要求,省属公立医院拟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需由医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合作办医事项的请示、双方合作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事项经医院领导集体讨论通过的会议纪要,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合作对象的相关资质材料等,材料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或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办医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医管理队伍人员的资历证明材料,属于股权合作的,还需提供合作对象的资产证明。

允许省属公立医院以股权合作和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与社会资本合作,涉及公立医院实物资产、品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处置、使用的,公立医院应提供合作资产评估报告。

此外,省属公立医院将所有合作办医申请资料报省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在收到医院合作办医申请和所有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财务处、医政处、中医处提出意见报委分管领导,委分管领导对医院管理局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委主任审定。同意立项的报省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同意立项的答复省属医院。(文/苗菇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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