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始发放“二孩生育证” 首批10对夫妇受益

2014-04-09 07:50:59 来源: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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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全面接受“单独两孩”申请 15个工作日内批复;省实施细则正式下发,各县(市、区)执行统一标准

昨天,泉州市人口计生委正式收到省“单独两孩”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即日起,泉州全面开始接受“单独两孩”申请。

泉州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泉州市所有县(市、区)统一标准,按省里的实施细则执行。符合条件的夫妇,填写完申请表后,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批,最迟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独生子女如何界定,新政将给泉州带来怎样的影响?昨天,本报邀请泉州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市民如有疑问,还可致电海都热线通968111,我们将逐一收集问题请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解答。如有特殊的个例,则由泉州市上报省里研究。

适用范围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3个下列条件: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审批程序

符合政策的夫妇,需经双方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还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被视为独生子女的还需要多交一些证明:

1 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 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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