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某村主任挪用公款已判缓刑 村民再爆侵占集体财产

2014-04-12 10:33:22 来源: 东南早报

0浏览 评论0

挪用公款,身为村委会主任的肖某吉被判缓刑,然而没多过久,他又被举报侵占村财2万元,经查证属实,法院不仅撤销原先的缓刑判决,还数罪并罚,判他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

肖某吉曾担任永春县一都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2012年7月5日,他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然而判刑后,当地的村民又向永春县公安局举报肖某吉还有侵占村财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去年6月23日,永春警方对肖某吉进行立案侦查。他被传唤到案,对自己侵占村财2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永春县法院查明,2010年2月3日,在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上,身为村主任的肖某吉虚构安装变压器费用,骗取与会人员的信任,获得通过报销的决定。一个多月后,肖某吉在一都供销社的家电柜台虚开三张发票,接着从村里财务报销出2万元,用于个人的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肖某吉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开支、虚开发票的方式,将集体财产2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他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日前法院一审宣判此案。法院撤销肖某吉原先的缓刑判刑,以犯职务侵占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之前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责令肖某吉退还2万元给村委会。

 

[责任编辑:]

相关阅读